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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儒商挪用百万公款 辩称爱企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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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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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下午,原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阳光)总经理薛某因涉嫌挪用百万公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一头白发的薛某为被控行为百般辩解。

经依法查明,清华阳光原为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共同出资于1994年2月成立的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1997年12月改制为“清华阳光”,期间薛某(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研究员,原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受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于 2003年3月14日被免职。1996年,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与山东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中国石油物资广州分公司合作成立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皇明”)。

1999年10月,清华阳光将所持股份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州皇明太阳能研究所。该所于同年12月28日,将购股款人民币100万元以被告人薛某的名义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支行解放南路储蓄所。2000年6月15日,薛某将该款电汇至其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建设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的活期储蓄帐户内,并将该存折私自保管。2002年8月4日,薛某擅自将这100万元购股款划转至其妻王女士的储蓄帐户内,并用于为其姐薛女士垫付购房款。2003年3月,薛某被免职后仍掌控并使用该款。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薛某将其于2002年3月至5月间存入银行的五张定期储蓄存单(合计人民币110万元)交由清华阳光前任董事长沈先生保管,并说明该款系山东皇明的退股款,收回后由其长期保管,并称自己未动用。2005年6月,被告人薛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过程中,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2005年9月22日,被告人薛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被告人薛某在庭上却对检察院所述内容中的一部分细节并不认同。被告人薛某不认同起诉书中所说自己曾担任过公司法人代表,他“从未做过”;自己不是被免职的,而是由于身体原因再加年纪大了,向公司申请退休,并且在退休后又被聘为该公司的资深顾问,年薪26万。

当法官让他为自己辩护时,被告人薛某说“我不想辩护,只想把事情说清楚”。他称这笔110万的股份转让款,先是有10万元己经以货款的方式转到公司,后来的这100万是他和公司的财务、司机一同去山东皇明公司领回来的,当时财务看过后对他说“没问题”。之后,他就将这张100万元的存折放在了公司他的办公室里了,他说“我从没将它拿回家过,因为它是公家的100万”。至于为什么这100万要用他的名字存入银行,他解释“当时皇明公司是将个人账户上的100 万划入的,所以只能用个人账户接收”,于是当时用了他的名字。他说,他在职工大会上曾讲到过整个过程“就连打扫卫生的人都知道这件事”。当问到为什么会用这笔钱去为其姐垫付购房款时,被告人薛某说当时其姐向其借钱,而他自己的100万元钱刚好在几个月前存了死期,如果取出来利息就会损失很多,就想到了用自己的100万与公司的100万进行置换,这样既解决其姐借钱的问题,还可以让公司得到更多的利息,“只要公司的100万还在,一分不少,又有什么呢?”他对公司很有感情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怎么会拿公司的钱呢?他不缺钱花,对他来说,钱就是数字。[page]

之所以站在法庭上,被告人薛某承认:“错误是我犯的,公私不分,不懂法,这是根本问题,如果法院真的判我有罪,那是我罪有应得,我为什么不学习,为什么不去问财务?”他想以自己的教训告诉其它企业的领导一定要多学习法律,不能像他一样犯这种错误。

因还有一些证据要调查核实,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

中国法院网 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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