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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张某于2007年4月向单位财务人员李某各自借款5万元(共打欠条借款10万元)合伙买车,李某也出资5万元参与买车,但此借款10万元已于2008年12月全部归还李某,2009年李某因贪污等罪名被检察机关逮捕,现在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我和张某进行立案,定的涉案金额为15万元,说我、张某、李某共同挪用公款15万元。 请问:检察院的说法正确吗?现在检察院已立的案能否撤销?谁有权做出撤销? 归哪一级准?

刑事辩护 2010-09-10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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