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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窝藏俩搭档 各自潇洒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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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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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俐犯收购、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李春雷,曾因三次盗窃被判8年,刑满释放后,于2006年11月21日,至启动汇龙镇长江商场陈某宿舍,采用趁窃手段,窃得价值1323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2007年1月2日,李又至汇龙镇和平路和鑫菜场顾某宿舍,采用趁窃手段,窃得装有38000元的女式挎包一只。除将其中10000余元挥霍外,余款寄放于陈俐处。陈俐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期间,明知是李春雷等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先后3次收购价值人民币3333元的手机、液晶显示屏,又窝藏内有26972元的皮包一只。

法院认为,被告李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陈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窝藏,构成窝收购、窝藏赃物罪。由于被告李春雷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陈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并预交了罚金,退清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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