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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女友提分手 青年持性爱视频敲诈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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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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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李某与网恋男友分手后,男友持裸照和性爱视频,向其敲诈勒索10万元。6月13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于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康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康某今年32岁,仅有初中文化水平,曾于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发前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家公司工作。李某是年轻活泼的在校女大学生,就读于广西某大学。两人是在玩网络游戏的时候认识的。此后两人经常在网上联系,后来康某经常去李某的学校找她。两人逐渐坠入爱河,并发生了性关系。在李某的同意下,康某在李某学校旁边的宾馆内为其拍摄了13张裸照和一段性爱视频,均保存在他的手机内存卡里。

  后来康某对李某经常和朋友一起出去喝酒唱歌很是不满,两人关系逐渐破裂,李某先提出分手。康某认为李某是另有新欢后抛弃他,很气愤,也觉得很窝囊,于是想到了手记内存卡里的照片和视频。他觉得李某“玩”她,所以也要“玩”一下李某。

  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康某开始发短信给李某,索要10万元换取这些照片和视频。这段时间李某正准备出国留学。康某在短信中要求李某在2011年3月份前给他2万元人民币,出国前给他4万元人民币,出国后两年内再给他4万元人民币。他威胁李某说:“你要不给我10万块钱,你自己看着办。”李某担心他把照片传到网上,或寄给自己的父母和学校,毁坏她的名誉,于是在2011年2月10日在北京昌平的一家农业银行给他汇了3000元。康某不满李某汇钱的态度和速度,在3月14日向李某发了一张李某裸照的截图。李某又给他汇了2000元人民币。

  最后,李某不堪其扰,鼓起勇气向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派出所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部分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康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详细交待了和李某的认识过程以及分手后持以前所拍的裸照和性爱视频敲诈的过程。他说,自己并非有预谋地进行敲诈,只是想吓唬一下李某,试图让李某回到自己身边。对于已经敲诈的5000元钱,康某表示已挥霍完毕,无力偿还,同时对被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获得昔日爱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康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系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并考虑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庭后,康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付出了三年牢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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