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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轧多次致人死亡,司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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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1、浙江黄岩“小区倒车案”,

2006年4月4日8时35分许,黄岩双江小区发生倒车碾人的事故,死者是64岁的老人陈冬香,肇事司机就是做水泥生意的赵小程,陈冬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冬香因外伤致胸部广泛多发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伴创伤性窒息而死亡。

案发之初,大家都认为这是一起寻常的交通肇事案,赵小程在接受警方调查后,交了八万元保证金就离开了警局。然而,案情发生突变是在小区保安提供了一盘监控录像后,从监控上看,赵小程将陈老太撞倒后,竟反复进退碾轧多达五次,于是死者家属认为,赵小程故意反复碾轧死者,目的是为了将她置于死地。陈老太的家人说这是因为涉及赔偿问题,如果撞成重伤之后,在医院里所花费医疗费有可能是个无底洞,直接碾死的话赔偿金额是有限的。

于是,警方再次介入调查,赵小程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争议,一时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那么赵小程到底是否故意杀人了呢?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赵小程在封闭的小区内驾驶车辆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法院也认定了赵小程自首的情节,遂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

据悉,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赵小程与陈老太家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

2、司机撞人后碾压案

2006年4月10日下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何羽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至新津县武阳西路城西市场门口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邵国安撞倒并碾压后停车。邵国安怀抱的7个月大的孙女邵思倩落在肇事车引擎盖上。何羽为逃逸倒车时,致邵思倩从引擎盖上滑下,被周围群众及时赶上接住。

何羽在众多群众围堵中为逃逸,倒车再次碾压倒在车后的邵国安,继续倒车行驶近80米后撞倒路边骑乘人力货运三轮车的陈桂蓉,直到汽车撞上电线杆后才停车。何羽试图再次驾车逃逸未果后弃车逃跑。受害人邵国安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公安机关将何羽抓获归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判处被告人何羽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醉酒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18岁少女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翁俊波酒后驾驶小客车,在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航医院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小客车撞倒行人杨洋及右侧施工围蔽栏。事发后,翁俊波曾下车查看,但不顾车后受伤倒地的杨洋的安危及围观群众的劝阻,仍执意驾驶车辆准备逃离现场,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后,致杨洋当场死亡,

事后,被告人翁俊波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洋的家属赔偿了191500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翁俊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事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4、茂名无良司机被判死刑

2000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刘庆虎独自驾驶一辆大货车由吴川浅水往茂名公馆横山方向行驶,来到公馆造腾新联砖厂路口时,茂南区镇盛农民戴水新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砖厂路口对面的小路口突然驶出,刘庆虎即打方向盘急避,但因为发现摩托车时相距只有1米,躲避不及,两车发生碰撞。

当时,大货车直冲上公路边土坎,撞倒土坎上的一棵树木后才死火停下(前轮在路边的斜坡上,后轮在公路上)。刘庆虎跳下车察看,见到戴水新倒在货车的右前轮正后方。此时,只见有人走过来,刘庆虎立即匆忙发动大货车倒车逃跑,致使戴水新身体再次被轧。

该案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司机刘庆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给被撞者亲属经济损失143577.6元。这是茂名市首宗由交通事故案转为故意杀人案的案例。

5、马英豪“二次碾轧”案

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多,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开着本田车在石家庄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碾轧”。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伤者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英豪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逮捕。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石市中院一审判决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英豪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月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依照省高法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马英豪执行了死刑。

马英豪,省城某单位28岁专职司机,2005年底那天晚上,在一次与朋友聚餐之后,他坐进了一辆黑色本田车驾驶室,命运由此发生急剧变化:他开车在石家庄市青园街撞了另一个正在过马路的22岁青年武志身,并且,在路灯的照耀下,一起原本普通的交通事故,随着马英豪的车子掉头,车轮再次碾过武志身而发生了性质上的突变。

公诉机关指控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

虽然在此后一年多的审理过程中,马英豪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是故意去“二次碾轧”导致武志身死亡,但是,坊间和互联网上却对此众说纷纭,其间,最普遍的一个说法是认为马英豪代表了很多司机的一个心态:“撞伤人的多次赔偿不如撞死人的一次赔偿”,从而故意将人撞死。

经过司法机关一系列调查、取证,2007年1月5日,法院认为马英豪故意杀人罪成立,这位28岁且并无前科劣迹的司机,在这一天走完了他生命中的最后一步。

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媒体最近接连报道好几起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马英豪一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这一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昭示,“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荒谬的。从交通事故的实际处理来看,仅就民事赔偿的问题,也不一定撞伤人的赔偿数额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何况有时肇事者需要承担的后果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要注意两个界限,一个是普通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可如果把人撞伤后,再回过头来把人碾死,性质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了,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而且,不论哪种情况,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肇事者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而免除或减轻。

不过,从这类案件中,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计算交通肇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较,增加了一些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条款,也将死亡赔偿标准由当地人均收入的10倍提高到了20倍。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此规定存在不足,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如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也就是说,如果撞死人,最多赔偿几十万元,还有商业保险可以弥补一部分;而如果把人撞残疾,可能就是个“无底洞”,赔偿数额达上百万的情况都存在。由这个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这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这样的案例警示我们,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还需健全完善。

从社会意义方面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人均占有率不断提高,人与车的和谐关系亟待形成,司机的道德水准亟待提高。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占世界的2%左右,而事故占到了15%左右。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但基本的汽车礼仪、汽车文明还未形成。从文化层面看,尚未形成车与人和谐相处的文化,不文明驾车、人车对立的现象不断发生,开斗气车、走霸王路者不在少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尚没有成为汽车文化的核心;从制度层面看,虽然不断完善,但仍滞后于汽车的普及,车祸赔偿中撞死与撞伤存在的不合理的“剪刀差”就是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碾轧”事件不仅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也应当引起对交通法律制度、司机道德底线的思考。马英豪的案件结果给广大司机的警示是珍惜他人的生命,也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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