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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故意杀人、强奸一案的故意杀人的动机不明,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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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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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作为本案被告人周建国的辩护人,经认真查阅案卷笔录,并会见了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准确,此案,应定为伤害致死为好,主要事实和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x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意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的被告人周xx与受害人的家人在案发前,个人关系十分友好,而且被告于受害人的五叔就在一起干活,两人的关系也十分好,就在六月十日中午,被告人与他人喝了两瓶白酒,三瓶啤酒,喝酒过多,因而造成思维混乱,因喝酒过多,而且无法正常工作,所以受害人的五叔,让被告人回家休息,一会儿去上班,于是受害人的五叔和被告人一起回来,两家相距不远,是前排后排的邻居,被害人的五叔先回了家,接着被告人分手后,一个人回家在家门口碰见了受害人。

这个时候:

第一、被告人饮酒过量根据一般生理情况,不应该有产生强奸杀人的意图;

第二、被告人与其五叔刚刚分开不足百米,也不应该有强奸或杀人意图;

第三、两家关系很好,也不可能有强奸杀人的意图;

第四、在碰到受害人时,不仅只有受害人一人在其家门口,而且还有另外三个小孩,如果他有杀人强奸的意图,应选择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或选择其一人单独时作案;

第五、被告人在这种有几个人在场,并知道受害人去了他家,而且是酒醉的时候并有急事在身,不可能见了受害人就产生杀人强奸的意图 ,作案现场也确实有被告人喝酒后呕吐的现场。

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是由于强奸为目的

根据被告人的口供,受害人因玩耍过量,想喝水,才进了被告人的家中,受害人喝完水想走,被告人不让她出去,主要是由于被告人家中门口有狗,怕咬了受害人。

事实上,被告人家中也确实养了一条狼狗,品种是黑背很大。而被告家中就其母亲和他在家,其母亲耳聋听不见,所以,才养了一条狼狗,而且,这条狗是半中间领回来的经常咬人,有时自己人也咬,(村里邻居都知道),不是用绳子拴的,而是用铁丝拴着。如果,受害人 出去完全可能被狗咬了,所以,被告人出于对朋友和同事,邻居孩子的关心,不让受害人出去也是符合常理的,但是由于喝醉酒,无法控制自己用力过猛,行为不当造成受害人死亡,

三、本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性质应定为伤害致死比较准确

首先,刚才已经讲过,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其为了阻止受害人出去怕被狗咬。所以胳膊搂住受害人的脖子,使受害人死亡 作为被告人是一个成年人,无论喝了酒还是如何,但是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受害人的伤害,而采取了用胳膊搂受害人的脖子,造成其死亡,所以本案的情况,属于伤害致人死亡。

四、关于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定性不准

从本案的被告人的口供,以及侦查勘验的证据都没有说明受害人的处女膜破裂的事实,显然作为一个十岁孩子与三十多岁的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必然产生处女膜破裂,所以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受害人已经死亡。

辩护人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赵存福

200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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