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08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来京打工的未婚女王某在朝阳区的暂住地内,产下了一个男婴。王某用尼龙绳勒住男婴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孩子的尸体抛弃在将台乡小陈各庄的一垃圾池旁。
二、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意见:辩护人常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危害严重的故意杀人相比较,有其特殊性。在犯罪对象、犯罪动机、危害程度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杀人都有较大区别,其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另外王某患抑郁症,控制能力削弱,在实施溺婴行为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常诤律师还从刑法的预防和惩罚目的出发,阐述了对本案减轻量刑对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实现刑法目的的意义。
三、案件结果
2008年9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