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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某,被告人宁某,被告人曾某分别于2010年7月14日,2010年7月19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均积极全部退赃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因被告人岳某,被告人曾某有立功情节(不知是真是假),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一审判决如下:一 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 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 被告人岳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事二年。 我想请问,中国的法律是用来维护中国所有公民的利益,还是专门用来维护有钱人,有权人的利益。的确,宁某他们做法是大错特错,是触犯了中国的法律,但事后有悔改之心,而且积极配合政府机关的调查,主动且积极全部退赃款,只因一个所谓的立功情节,就认定宁某会危害社会,罪无可恕。如果宁某上诉的话,有希望吗?机率有多少?这样的宁某,有可能会危害社会吗?

刑事辩护 2018-08-25 18: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刑罚目的的一种执行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相关法律知识: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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