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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书贵故意杀人;重建华、杜辉包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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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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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冀刑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书贵,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中专文化,捕前系霸州市公安局康仙庄派出所副所长,住霸州市公安局家属楼5单元502室。因本案于200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贵良、孙广义,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辉,又名杜虎,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霸州市公安局家属楼5单元502室。系上诉人杜书贵之子。1996年10月23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0年6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新平,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建华,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师,住霸州市公安局家属楼5单元502室。系上诉人杜书贵之妻。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0年6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志国,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书贵犯故意杀人罪,重建华、杜辉犯包庇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泽峰、牛斌、于恩玲、王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廊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原审被告人杜书贵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杜书贵、杜辉、重建华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杜书贵2000年6月4日上午8时许与妻子童建华乘坐由其子杜辉驾驶的“华丽”牌红色面包车外出探亲,当驶出霸州市区向左并入112国道时,抢道行驶与在该公路上正常行驶的霸州市供电局电力工程车险些刮碰,杜辉遂驱车追赶电力工程车,超车后将其强行拦住。童建华下车对工程车上人员进行辱骂,后杜辉亦加入,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杜书贵见状欲上前,被他人阻拦,杜书贵推开阻拦者,退步掏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推弹上膛,举枪向距其两米左右的电力工程车司机牛亚军射击,子弹击中牛亚军头部。牛亚军倒地后,被告人杜书贵驾车与杜辉、童建华逃离现场。被告人杜书贵、童建华、杜辉在车上合谋编造了对方夺枪引起击发的谎言,杜书贵撕破自己所穿的上衣,并由杜辉拉扯枪纲,将枪纲顶端连接枪柄的金属钩拉直脱开,制造了被他人抢枪的假痕迹。后被告人童建华、杜辉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被害人牛亚军经法医鉴定系被枪弹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
  1.霸州市公安局局长李建国、政委潘分生证明,案发当日上午8点50分许,被告人杜书贵到霸州市公安局对其说开枪打中被害人头部,并有李建国、潘分生亲笔证词。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提取血泊、滴落血迹各一份,“六四”试手枪弹弹壳一个,与被告人杜书贵供述作案地点及使用的枪支型号一致。
  3.《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提取的血泊、滴落血迹经检验与被害人牛亚军的血型一致。
  4.《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牛亚军系生前被他人以制式枪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致死。
  5.《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手枪弹壳经检验系杜书贵所佩带的枪号为22008068“六四”式手枪所发射。
  6.霸州市康仙庄乡西王庄村民祁运海证实,2000年6月4日上午,在案发现场见被告人杜书贵从“华丽”面包车后绕到车前,欲进入杜辉、童建华与电力工程车人员撕打的现场,被人阻拦。然后,后退两步掏出手枪,开枪击中距其两米左右的牛亚军头部。并证实在社书贵开枪时没有其他人同其撕打。
  7.霸州市供电局工程队职工穆涛证实,2000年6月4日上午8时许,因一辆红色“华丽”面包车并入112国道时,并得太急险些与同向运行的牛亚军驾驶的电力工程车碰撞,“华丽”车超车斜插在工程车前致工程车停车,童建华下车上前对工程车上人员辱骂,后双方进行撕打,其阻拦、劝解欲进入撕打现场的杜书贵,杜书贵将其甩开,边骂边掏出手枪,拉栓上膛,伸手开枪,致使距其两米左右的牛亚军头部被击中。穆涛当庭指认杜书贵即为开枪击中牛亚军的人,并证实此人开枪时未受他人拦挡。
  8.霸州市供电局工程队职工郭润良、李焕厅、田均良、王涛、阎刚所证实双方发生撕打的原因与穆涛证言一致,并证实双方撕打中听枪响后见杜书贵向腰中插枪及事发后被告人杜书贵驾车逃离现场的情节。
  9.被告人杜书贵供述牛亚军系被其枪击致死,案发后在车上与童建华、杜辉商量编造被抢枪情节,为制造被抢枪痕迹,其撕大上衣的口子并拽了枪纲。后到公安机关作了被抢枪的虚假供述。
  10.被告人杜辉供述案发后在车上与杜书贵、重建华商量编造了被抢枪的虚假事实并拉拽其父杜书贵的枪纲致金属钩脱开,后到公安机关作了被抢枪的虚假证明。
  11.公安人员在案发当日提取杜书贵所穿上衣和绿色枪纲一条(无钢挂钩),同年6月6日在红色“华丽”面包车上提取已变形的金属钩一个,与被告人杜书贵。杜辉对撕上衣、拽枪纲的情节供述一致。
  12.霸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和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证实杜辉从刑满释放至本案发生不满五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书贵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杜辉、童建华犯包庇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书贵持枪杀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杜辉、童建华均是包庇罪的主犯,被告人杜辉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杜书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辉、童建华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社书贵上诉提出没有杀人的故意,鸣枪制止打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有自首情节;一审审理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没有批准,属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一审判决后其献出治疗低血压的祖传秘方届立功表现,应从轻判处。杜辉上诉提出没有包庇的故意,不构成包庇罪。童建华上诉提出没有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不构成包庇罪。上列三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分别提出了与以上各被告人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杜书贵与其妻童建华乘坐其子杜辉驾驶的“华丽”牌面包车外出探亲驶入112国道时,抢道行驶,与同向运行的霸州市供电局牛亚军驾驶的电力工程车险些发生碰撞,杜辉驾车强行将电力工程车阻拦,上诉人重建华。杜辉下车与电力工程车上人员进行撕打上诉人杜书贵欲进入撕打现场被劝解、阻拦后,退步掏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推弹上膛,举枪向距其两米左右的牛亚军射击,牛亚军头部被击中致颅脑损伤死亡。后杜书贵与杜辉、童建华逃离现场,在车上合谋编造被对方抢枪的谎言,杜书贵、杜辉制造抢枪痕迹。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杜书贵作了因被抢枪击发伤人的虚假供述,杜辉、童建华作了杜书贵被抢枪的虚假证明。上述事实,有李建国、潘分生、祁运海、穆涛、郭润良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尸检报告及提取的部分物证所证实。杜书贵。杜辉供认伙同童建华合谋编造抢枪情节及制造抢枪痕迹。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杜书贵因其妻童建华、于杜辉与他人发生撕打,违反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不顾他人劝解、阻拦,掏枪上膛,开枪击中距其两米左右的牛亚军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上诉和辩护意见所提没有杀人的故意、鸣枪制止打架,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杜书贵案发后虽然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人员讯问时,先是编造被他人抢枪造成击发,误伤牛亚军的虚假情节,之后又作了枪弹击发是受到枪纲拉力作用的虚假供述,最后供述造成枪弹击发及枪口转向击中被害人牛亚军,是由于现场人员拉拽其持枪手臂所致,现场目击证人祁运海、穆涛均证明,上诉人杜书贵开枪射击时没有人对其拉拽。上诉人杜书贵供述由于他人拉拽其持枪手臂造成枪口转向并击发,致使枪弹误中牛亚军不是事实。据此,上诉人杜书贵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一审庭审中,社书贵辩护人申请证人赵振波等人出庭作证,并提供赵振波等人所证情况是听现场目击证人穆涛所讲,审判长根据穆涛当庭做证的情况,认为赵振波等人无必要再出庭作证,驳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杜书贵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审理中程序方面存在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宣判后,杜书贵向本院提交了自称根治低血压的“祖传秘方”,经审查,该药方罗列了大枣、菊花等13味中药。有关专家讲杜书贵提供的“祖传秘方”大多为常用中药,既没有标明各种药物所需的剂量,无法进行临床检验,又无病例验证,尚不能以此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故杜书贵上诉和其辩护人提出属立功表现的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杜辉、童建华明知被害人牛亚军系被杜书贵枪杀,仍与杜书贵合谋编造被抢枪的谎言,杜辉参与制造枪支被抢的痕迹,并均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杜书贵开脱罪责,杜辉、童建华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上诉及辩护意见所提不构成包庇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书贵持枪行凶,开枪击中牛亚军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杜书贵身为公安干警,枪杀无辜,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上诉人杜辉、童建华包庇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杜辉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童建华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杜书贵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杜辉、童建华犯包庇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社书贵、杜辉、童建华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书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朱良酷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代理审判员 刘中平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商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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