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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荣、周小泉、宋光雨故意杀人、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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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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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郴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9)郴中刑终字第147号

  原公诉机关郴州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传荣,男,生于1939年12月27日,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学文化,国家公务员,住郴州市建委家属区。原系郴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因本案于1998年10月2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桂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小泉,男,生于1969年6月5日,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初中文化,住郴州市石榴湾8号。原系湖南省四建公司郴州分公司工人。因本案于199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逮捕。现押郴州市第二看所。
  原审被告人宋光雨,男,生于1962年6月1日,汉族,永州市人,高中文化,住郴州市苏仙区曹家坪41号。原系郴州市日用化工厂工人。因本案于199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郴州市第二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传荣、周小泉、宋光雨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周传荣还犯受贿一案,于1999年9月10日作出(1999)郴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传荣、周小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传荣自1963年以来,因与其爱人李玉梅由于一些家庭烦琐之事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在思想上逐步想故意伤害而发展到谋杀其爱人李玉梅的欲望。199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周传荣叫侄儿周小泉到本人办公室讲:“我怎么搞!你伯娘还是那样对我,到屋里我安不得,你要帮我出口气,你想办法把她从楼梯上推下去,摔断手脚不要你管”。周小泉当即讲:“要得”。1997年5月31日晚8点30许,被告人周小泉头戴摩托头盔,潜伏在李玉梅住处4楼至5楼之间的楼梯平台之处。9时许,李玉梅从郴州市精神病医院探病回家,正准备开门,被告人周小泉从平台冲下用双手卡住李的脖子往楼下推,李当即倒地。当被响声惊动的邻居开门探望时,被告人周小泉慌乱中将头盔失落在现场而逃离。
  1997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传荣叫周小泉到自己办公室说:“现在你伯娘越来越坏了,连以前都不如。农历7月半你们要烧纸钱,你干脆把车子开起翻到塘里去,翻死翻伤都不要你负责。搞好之后给你50000元。”周小泉当即表示同意,并说:“钱不钱没关系,到时候来讲。”事隔十天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传荣又对周小泉讲:“7月半要到你奶奶坟上去烧纸钱,到时候我借部车子,你开起去,你把车子开到塘里,翻死翻伤不要你管。”并当即拿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人周小泉。同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周传荣呼周小泉的寻呼机,要周小泉到办公室来拿借车的便条。周小泉即赶到周传荣的办公室拿起周传荣写给安仁县竹山建筑公司侯军生经理的借条就赶到本市燕泉花园口将侯的吉普车开回家。8月15日(农历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周小泉驾驶该车接起伯母李玉梅送往苏仙区五里牌老家上坟烧纸钱,在返回途经五里牌乡街洞村11组与坳头岭村谢家组之处时,被告人周小泉故意将车撞进路边鱼塘中,当时就被当地农民欧阳兆文等4人将李玉梅从鱼塘中救上岸才免一死。1998年4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周传荣又将被告人周小泉找来说:“这事总是搞不好,有什么办法。”周小泉说:“还是用车祸算了。”周传荣接着说:“干脆找部车撞她”,周小泉即答应去办此事。嗣后,被告人周小泉找到北湖区五岭机械厂货车司机潘运飞,要求租潘的双排座汽车去撞死一个人,愿出40000元,其他费用不要潘负责。潘表示不同意。周小泉又要求潘运飞找一个人去用汽车撞人。潘表示试试看。几天后,潘运飞在本市马家坪碰见熟人段茂生(中巴车车主),并提出:“有一个姓周的,要租用汽车去撞死一个人,愿出40000元”,段表示同意。当时,潘运飞用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周小泉,周即与潘运飞、段茂生一起商定:用段茂生的中巴车去撞人,成功就付段20000元,保险公司再陪一部分,肯定赚钱,不成功也不亏。段即答可以。次日,段茂生将周小泉雇用他的车撞人之事告诉被告人宋光雨,问宋搞不搞得。宋讲:“怕什么?反正你的车买了保险,我又有执照,只要有钱怕什么!”事隔几天,潘运飞开起汽车搭乘段茂生、宋光雨一起到本市石盖塘花都酒楼与被告人周小泉相会。四人一起商定只要段茂生和宋光雨用中巴车撞死周小泉指定的人就每人给20000元,撞伤就给10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周小泉赔偿。并互留电话及寻呼机号码。被告人周小泉将已雇请杀手之事告知被告人周传荣,并说雇请的要50000元。被告人周传荣便先后分二次给周小泉30000元。从此后,被告人周小泉、宋光雨两人先后两次开着中巴车在郴州市体育路停在李玉梅经常出入的地段守候。其中一次李玉梅没有出现在体育路,另一次是周传荣与李玉梅同排散步,周小泉怕车撞倒被告人周传荣,故两次寻机撞李玉梅都未得逞。被告人周小泉见这两次杀人均未成功,就常找被告人宋光雨联系,宋讲:“车主段茂生不拿到钱不肯出车。”时至1998年5月下旬,被告人周传荣又问被告人周小泉用车撞李玉梅的事还在进行没有,被告人周小泉讲没有车,雇段茂生的车,段说拿不到钱不肯出车,我看还是买一辆车。被告人周传荣表示同意,并又给被告人周小泉30000元。1998年5月14日被告人周小泉用现金70250元购买出租司机周文光夏利牌红色出租车一辆,车号湘L-X0817。被告人周小泉购得车后,先后两次约被告人宋光雨开起该车到体育路伺机用车去撞李玉梅均未时机。同年10月16日由于被告人周小泉驾驶出租小车在出租时该车被撞坏送往修理厂。10月17日,被告人周小泉没办法,只好和被告人宋光雨一起再去借段茂生的中巴车来谋杀李玉梅。段说:“不看见钱不干。”于是被告人周小泉、宋光雨及段茂生商定只要周小泉带钱就可以行动。18日,被告人周小泉将雇用段茂生的中巴车去谋杀李玉梅之事告知被告人周传荣,周传荣就讲明天想办法拿20000元交于你。次日中午,被告人周小泉就从被告人周传荣手中拿了※※20000元。20日中午,被告人周小泉打被告人宋光雨的寻呼机,被告人宋光雨回电话,被告人周小泉要宋一起与段茂生今晚八时,他带35000元现金来,一起去谋杀指辩的人。段茂生觉得用车谋杀他人是犯罪,当日下午五时许,主动和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分局投案自首。晚上八时许,段茂生按照公安人员的部署佯依被告人周小泉的计划进行。于是段茂生赶到本市步行街口与被告人周小泉、宋光雨会合,三人一起上了段茂生的中巴汽车。段茂生问被告人周小泉带了钱没有,周从衣服袋里拿出二所人民币给宋、段两人看。于是被告人宋光雨驾驶段的中巴车三人一起进入本市自来水公司大门附近停下作案,当即被埋伏的公安人员抓获。
  其次,被告人周传荣在任郴州市建工局局长期间,宏大建筑公司副经理鲍新红为以后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请被告人周传荣给予关照或者不要介绍其他建筑队伍到烟厂与他竞争工程,于1998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用信封装上现金4000元送到周传荣家中交于被告人周传荣;1998年中秋节前的一个晚上,江口建筑公司副经理杨晓庭,为了让其所承建的市政府办公楼工程评为省样榜工程,用红包包上2000元现金送到被告人周传荣手中;1998年10月18日,兴郴建筑公司经理张智斌为了本企业升级,要求被告人周传荣帮忙,于是以周传荣搬迁新居为由,与被告人周传荣一起到本市供销社家用电器公司用2650元购置一台212升扬子牌无氟冰箱送给被告人周传荣。
  原判决认定的证据有:(1)受害人李玉梅向公安机关陈述材料证实1997年5月间的一天晚上被一个戴红色安全头盔的人卡住脖子并推倒她的事实;还证实1997年8月15日她乘坐周小泉开的吉普车撞入五里牌乡村鱼塘的事实;(2)有自首人段茂生向公安局投案的交待及出庭陈述,证实被告人周小泉用现金雇请他和被告人宋光雨用汽车谋杀他人的事实;(3)有介绍人潘运飞当庭证实周小泉用钱雇请他用汽车去杀人的事实及他本人确实将宋光雨、段茂生介绍给周小泉的事实;(4)有周传荣给周小泉的现金存单115000元书证证明在案;(5)有周小泉以李三牙的名义购买周文光的夏利牌车辆的协议书证及实物车辆证实;(6)有公安人员要段茂生用微型录音机录下周小泉、宋光雨1998年10月20日在中巴车上作案谈话的录音带内容与被告人周小泉、周传荣向公安人员供认的事实一致;(7)有公安人员对五里牌鱼塘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李玉梅家门口被撞现场照片;(8)有周小泉、宋光雨、段茂生一起用中巴车及作案用的35000元现金照片;(9)有周传荣书写交于周小泉借侯军生的便条在卷;(10)有行贿人鲍新红、杨晓庭、张智斌分别送给周传荣现金4000元、2000元及价值2650元的冰箱供述在卷证实;(11)有张智斌购买给周传荣冰箱的发票在卷证实;(12)有公安人员对段茂生自首说明、使用录音说明在卷证实;(13)有中共郴州市委员会郴干※(1995)48号通知证实周传荣是郴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的身份;(14)有证人王文胜、唐道生、王小平当庭证实,在执行公务讯问犯罪嫌疑人周传荣、周小泉的过程中未刑讯逼供的事实;(15)有证人潘运飞当庭证实周小泉要他找杀手,他将段茂生、宋光雨两人介绍给周小泉,并从周小泉处得费用2000元的事实;(16)有证人李凤生、欧阳兆文的证词证实在97年8月15日见一辆吉普车翻入本村一塘中,后他们从水中救出李玉梅、周小泉的事实;(17)有公安分局扣押周传荣、周小泉现金和存单在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传荣因与其爱人感情淡漠而用金钱雇请他人谋杀自己的爱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虽多次着手实施谋杀行为,未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被告人周传荣在担任市建工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6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小泉领会被告人周传荣要其雇请他人谋杀李玉梅的意图后,积极出谋划策,并多次与他人采取汽车撞人的方法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宋光雨得知被告人周小泉出钱雇其去开车撞人,即明确表示愿一起去,并多次与周小泉开车到预定地点伺机作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传荣、周小泉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属未遂犯;被告人宋光雨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属预备犯;遂以被告人周传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小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宋光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没收被告人周传荣受贿款人民币8650元,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周小泉作案工具夏利牌小车一辆(湘L.X0817)、移动电话一部,上缴国库。被告人周传荣、周小泉对判决不服,被告人周传荣以“原判决定性不准,认定的事实有较大出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周小泉以“原判决定性不准,在案中是从犯,量刑过重”为由,分别上诉于本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传荣与被害人李玉梅于1963年结为夫妻,夫妻共同生活30余年,关系尚好。后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时至1997年随着夫妻矛盾、积怨的加深,上诉人周传荣遂产生利用其侄儿周小泉采取秘密、非法手段谋害其妻李玉梅之恶念。1997年夏的一天,上诉人周传荣将侄儿周小泉叫来办公室表明自己的意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小泉当即表示愿去实施,随后,两人进行了密谋策划。1997年5月31日晚,上诉人周小泉头戴摩托车头盔,潜伏在李玉梅住处的楼梯黑暗处,待晚9时许,被害人李玉梅上楼回家,上诉人周小泉即从隐藏处冲出,双手卡住李的脖子往楼下推,李当即倒地,楼房住户闻声开门探望,上诉人周小泉慌忙逃离现场。1997年8月初的一天,上诉人周传荣再次约周小泉来办公室谋划,并提出趁李玉梅七月半回五里牌老家祭祖之机,将车翻到塘里去,死伤不要周小泉负责,还承诺事成之后给周小泉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周小泉当即表示同意。不久,上诉人周传荣告知小泉,由他去借辆车,周小泉驾车搭乘李玉梅回老家山上祖坟烧纸钱,届时将车故意翻入塘里,李的死伤不要周小泉负责,并当即拿人民币二万元交予周小泉。1997年8月13日上诉人周小泉接到传呼,遂来到周传荣办公室拿走借车便条,后持周传荣写给安仁县竹山建筑公司经理侯军生的借车条在郴州市燕泉花园口将侯的吉普车开回家。同月15日(农历7月13日)上午,上诉人周小泉驾驶吉普车接起其伯母李玉梅一同来到苏仙区五里牌老家祖坟烧纸,事毕,在返郴途经五里牌街洞村与坳头岭村谢家交界之处时,上诉人周小泉故意将车开下路边鱼塘,企图人为制造意外事故将李淹死,由于当地村民欧阳兆文等人及时赶到并将李从水中救出,李玉梅免一死。1998年4月的一天,上诉人周传荣又约周小泉来办公室策划,上诉人周小泉提出还是用人为制造车祸的方法杀人,周传荣亦同意找部车去撞人。嗣后,上诉人周小泉找到北湖区五岭机械厂货车司机潘远飞,提出出四万元租潘的双排座汽车去撞死一个仇人,其余费用概不由潘负责,潘当即予以拒绝,周小泉又要求潘帮他去找一个这样的人来,潘亦表示试试看。同天后,潘运飞在郴州马家坪碰见中巴车主段茂生,便告知段“有一姓周的,愿出四万元租汽车去撞死一个人”后,问段愿不愿意干,段当即表示愿意干。随后,潘将段答应开车撞人之事告诉周小泉,上诉人周小泉即与段茂生、潘运飞谋划,后商定用段的中巴车去撞人,事成之后由周付段二万元,保险公司再赔一部分,段肯定不会吃亏。次日,段将周要雇用他的车去撞人之事告知司机宋光雨,并问宋搞不搞,原审被告人宋光雨即说,怕什么,反正你的车买了保险,我又有执照,只要有钱怕什么。几日后,潘运飞、段茂生、宋光雨在古盖塘花都酒楼与上诉人周小泉应约相会,再次商定由段茂生、宋光雨用中巴车撞死周指定的人,由周付每人二万元,撞伤付一万元,交通肇事的损失由周负责赔偿。尔后,上诉人周小泉将商定之事告知周传荣,上诉人周传荣即先后分二次付给周小泉人民币三万元。此后,上诉人周小泉与原审被告人宋光雨两次开着段的中巴车窜至郴州市体育路,停在被害人李玉梅经常出入的地段伺机作案,其中一次李未在设伏路段出现,另一次是李与周传荣并排散步,怕伤着周传荣,故两次已着手实施的罪犯,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两次出车均未能奏效,原审被告人宋光雨即告诉周小朱,车主段茂生不拿到钱不肯再出车。1998年5月的一天,上诉人周传荣问周小泉用车撞人之事是否还在进行,上诉人周小泉讲没有车,原雇车主说不见钱不肯再出车,周小泉提出去买一辆车,上诉人周传荣表示同意,随后付给周小泉人民币三万元。1998年5月14日周小泉用人民币70250元购买出租司机周文光夏利牌红色出租小车一辆,车号湘L.X0817。此后,上诉人周小泉先后两次约被告人宋光雨开起该出租车窜至郴州市体育路段伺机杀人,均未果。同年10月16日,该出租小车在出租时被撞送修理厂,为尽快达到犯罪目的,10月17日,上诉人周小泉与宋光雨又回头找段茂生租车,段表示不见到钱不干,后商定只要周带钱就可以行动。次日,上诉人周小泉将前日与段、宋商定之事告诉周传荣,上诉人周传荣即于19日中午,拿了二万元人民币交予周小泉。20日中午,上诉人周小泉电话通知宋光雨,要宋和段晚八时到郴州市步行街口与他会合,他会带现金来,再开车一起去撞人。段茂生觉得用车故意把人撞死的行为是犯罪,即于下午五时许,自动向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区公安局分局投案。晚八时许,段依照公安人员的部署仍佯按原计划来到步行街口与周小泉、宁光雨会合,三人上了段的中巴车后,段茂生问周小泉是否带现金,周即从衣服袋中拿出二扎人民币给宋、段看。随后,由原审被告人宋光雨驾车,三人一起窜至郴州市自来水公司门口作案,当即被埋伏的公安人员抓获。
  此外,上诉人周传荣在任郴州市建工局局长期间,收受建筑民工头鲍新红、杨晓庭、张智斌贿赂865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玉梅的陈述,证实她与周传荣自1994年以来夫妻关系逐渐恶化。1997年5月的一天晚上确被一个摩托车头盔的人在门口楼梯间上卡住脖子往下推的事实,和1997年8月15日在回五里牌祭祖时被周小泉驾驶的吉普车翻入路边鱼塘的事实,与上诉人周小泉、周传荣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相吻合,亦有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相印证,还有五里牌农民欧阳兆文等人的证词和周传荣写给侯军生的借车便条佐证;(2)同案人段茂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所述及在法庭的证言和潘运飞法庭的证言,证实周小泉用钱雇潘的车去撞人,遭拒绝,后由潘将周用重金租车撞人之事介绍给段茂生,再由段邀宋光雨,整体案件的策划、发展、实施过程,与上诉人周小泉和原审被告人宋光雨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在一审法庭上的陈述相吻合,还有上诉人周小泉和原审被告人宋光雨在1998年10月20日作案时的谈话录音佐证;(3)上诉人周传荣于1998年10月24日所写的《关于我的犯罪事实》之书面供词,证实周传荣与妻子李玉梅夫妻关系恶化后,周传荣对妻子从怨恨到产生陷害恶念,为达到其目的,便利用侄儿周小泉敢于胡作非为的特点,多次与周小泉密谋策划,多次给周小泉作案现金的事实,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与上诉人周小泉的陈述相吻合,且有周小泉购置的夏利出租小车和扣押的现金佐证;(4)行贿人鲍新红、杨晓庭、张智斌的证词,证实三人向周传荣送钱物,是因为周是建工局局长,要利用其职务之便利为自己谋利,与上诉人周传荣多次的供述相印证,且有周传荣退出的赃款佐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实施过程、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传荣与妻子李玉梅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尚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用重金雇请凶手的手段欲谋杀妻子,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此外,上诉人周传荣在担任郴州市建工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但上的人周传荣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属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周小泉在得知周传荣要雇其谋害伯母李玉梅的意图后,积极、多次出谋划策、多次雇请车辆企图采取交通意外事故的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宋光雨明知受雇于周小泉开车去将人故意撞死,而多次参与预谋和多次与他人驾车窜至设伏地点伺机作案,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宋光雨之行为是犯罪预备失当,应予纠正。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周传荣、周小泉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宋光雨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处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周传荣、周小泉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学廉  
代理审判员 黄孝光  
代理审判员 林华松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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