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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西故意杀人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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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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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琼刑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海西,男,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宁县南市乡竹湾村一组,捕前住三亚市光明路金海湾花园阳光A幢402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杜聪,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海西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2003)三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海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海西不服,以其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海西及其辩护人杜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海西犯故意杀人罪时已满18周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介清  
审 判 员 凌杰泉  
代理审判员 林志民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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