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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继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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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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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东刑一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志鲁,男,1945年6月27日出生,山东省广饶县人,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司家村。系被害人司继刚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金凤,女,1948年1月2日出生,山东省广饶县人,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司家村。系被害人司继刚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长英,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山东省广饶县人,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司家村。系被害人司继刚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文俊,女,1997年7月7日出生,山东省广饶县人,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司家村。系被害人司继刚之女。
  法定代理人孙长英,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文俊之母。
  被害人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扈荣华,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继华,男,1950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司家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4年4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振元,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继华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志鲁、许金凤、孙长英、司文俊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张海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扈荣华,被告人司继华及其辩护人周振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4月12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司继华因受到其西邻司继刚的恐吓,加之司继刚长期占用其宅基地,一气之下,携带一把铁柄板斧离家找司继刚母亲评理。在路途中,司继刚拿砖头对其追打时,被告人司继华用板斧连续砍击司继刚头部,将司继刚当场砍死,经法医鉴定死者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司继华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司继刚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司继华辩称,其用板斧砍司继刚是出于自卫,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6288.48元,赔偿被害人司继刚的死亡补偿费145760元,赔偿司志鲁、许金凤生活补助费21332元,赔偿司文俊被抚养人生活费11732元,赔偿其他费用(司文俊的教育及成长必要费用)137636.92元,以上共计322749.4元。
  被告人司继华对附带民事部分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司继华与被害人司继刚系邻居。2003年秋,司继刚未征得司继华同意占用司继华部分宅基地建设了鸡棚,司继华为此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司继刚遂心生不满而对司继华进行恐吓报复。2004年4月12日晚8时40分许,被害人司继刚再次对被告人司继华寻衅,司继华因害怕被打想让司继刚的母亲制止司继刚。途中,司继刚拿砖头对司继华追打时,被告人司继华用携带板斧连续砍击司继刚头部,将司继刚当场砍死。次日9时20分许,侦查人员在对司继刚被杀案进行现场复勘和调查访问时,在司家村綦梅华家南墙外草丛中将犯罪嫌疑人司继华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司继刚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司文俊系被害人司继刚的女儿,出生于1997年7月7日,案发时为6周岁。司志鲁系被害人的父亲,出生于1945年6月27日,案发时为58周岁。许金凤系被害人的母亲,出生于1948年1月2日,案发时为56周岁,三人均系农业家庭户口。司志鲁、许金凤夫妻二人共有子女4人,长子司继强、次子司继刚、三子司继勇、女儿司继霞。
  上述事实有认定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商黎明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12日20时39分,他在广饶镇派出所值班时接到一名叫司继华的男子报警电话(13654674731):司家村后街有打架的,快过来。
  (2)广饶县公安局广饶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04年4月12日20时39分接广饶镇司家村司继华报案(手机号13654674731)称:司家村后街有人打架,赶快过去。接警人员赶赴现场发现司家村司继刚趴在村后街胡同中间。保护现场并报告广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04年4月12日21时广饶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第一次勘查。案发现场位于广饶县广饶镇司家村北部一南北大街内,现场有一头北脚南仰卧男尸。尸体头部有损伤,头下地面有一1.2×1.05米血泊,尸体右脚东侧2厘米处有一砖块(提取)。2004年4月13日9时对现场进行复勘,在村民綦梅昌厕所内发现一铁柄板斧,板斧头有红色斑迹(提取),并在綦梅昌西邻綦梅华家南墙外空地抓获了藏匿在蒿草中的犯罪嫌疑人司继华。司继华右手手心有损伤,右脸部有一血迹(提取)。
  (4)抓获材料证实,2004年4月13日9时30分正在勘查现场的侦查人员接到司家村村民报告:在綦梅华家南墙外空地的蒿草丛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司继华的“尸体”。侦查人员赶到该空地时发现司继华趴在草丛中。当侦查人员靠近时,司继华从草丛中面向东北方向半跪着起来,右手内拿一块半截砖说“过来抓我吧”。侦查人员勒令司继华放下砖后将其抓获。
  (5)广饶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2004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司继华被抓获后,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搜出物品及书面材料一宗。A、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卡号13656474731;B、司继华反映宅基地被侵占的材料2份4页;C、司家村委与司志鲁、司继华于1999年4月份订立的通街划宅基地协议复印件2份,证实司继刚盖鸡棚占用的宅基地其使用权归司继华所有;D、司家村为司继华宅基地问题写给土地管理所介绍信复印件1份;E、司继华与司继刚于2004年2月28日就宅基地纠纷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证实司继华允许司继刚无偿使用宅基地5年。
  (6)(2004)东公(法物)鉴字第06号关于司继刚被害一案的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结论证实,提取现场痕迹、可疑作案凶器长柄板斧上可疑痕迹、司继华面部痕迹、均检为“B”型人血;司继华左手手心痕迹检为“O”型人血,司继华血型为“O”型;司继刚尸血血型为“B”型;已知“AB”型血痕,对照正确。
  (7)广公2004字第75号关于司继刚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左侧头面部创口边缘整齐,无组织间桥,分析认为致伤物可排除钝器;死者头面部遭受多次暴力打击致颅脑多处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此种损伤死者自己不能造成。结论:司继刚系被他人多次打击头面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8)证人綦文杰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12日晚8点30分左右,他回家走到院门口时,听见对门司继华在屋里打电话“110快过来,十万火急,有人在和我打仗”,司继华连说了几个“十万火急”。大约两三分钟,司继刚从西往他家胡同里拐追赶司继华,边走边骂,骂什么听不清楚,司继刚好象喝了酒。当时因天黑,他没看到司继华,但他听出是司继华的声音“×××,我也不想活了”,接着听到“咔嚓”的声音,约有三四下,随后看到司继华提着一把板斧往南走,他跑到自家屋西山时见司继刚头北趴着,头下有血。他连忙找来了司继刚的父亲,并打了120急救电话。
  (9)证人綦梅昌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12日晚8点半左右,他在自家门口听到胡同北面有人吵架,是司继华与司继刚的声音。听意思好象是司继刚说要治治司继华,司继华说司继刚治不了。两个人只是吵,没听见骂。他在家门口灯底下隐约看到两个人在胡同北面。一会儿,听司继华说“我找你妈妈”,看样子是找老人评理。司继华在前头往北跑,司继刚在后面追。后听到北边传来似斧头砍树的声音,有三四下。后他和綦文杰赶忙往北跑,到村东西路中间时看到司继华右手提着板斧说他砍死司继刚了。他与綦文杰没有管司继华就往出事的地方跑,司继刚头北面下趴在地上,头烂了,看样子是死了。后来,他和綦文杰找来了司继刚的家人,綦文杰报了警。
  (10)证人司志鲁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12日晚8点多,綦文杰找到他说司继刚被司继华砍着了。在他家胡同里,看到他二儿子司继刚头北面西躺在路上,头下有一大滩血。他让綦文杰给派出所和医院打了电话。同时证实,司继华与司继刚系邻居,司继刚因在司继华的宅基地上建鸡棚与司继华有矛盾。
  (11)证人司书良的证言证实,1999年司家村规划时在司继华老院处给其划了块宅基地,司继华宅基地的西邻是司继刚。当时的协议是村文书司志鲁书写的,他和司志鲁、司继华都签了字,村里也盖了公章。因司继华大部分时间在东营居住,2003年秋后,司继刚未经司继华同意在其宅基地上建起了鸡棚。司继华向他反映情况,他找司志鲁谈话,司志鲁说管不了。因司继刚的工作做不下来,司继华就向城里管区反映。案发约一个月前,经村里做工作,司继刚和司继华签了份协议:司继刚在司继华宅基地上的鸡棚无偿使用五年,到期拆除。签协议时两个人的态度都比较友好,后来两人为什么打架不清楚。司继华人很老实,容易想不开。案发前一两天,司继华曾给他打电话说晚上司继刚喝了酒吓唬他,他如果死了,找司继刚就行。
  (12)证人侯国成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份司继华为宅基地的事找过他,司继华想建房,但宅基地被司继刚盖鸡棚占用了。司继华的宅基地司家村委在2000年左右已有了协议,也报土地管理所了。案发前一天上午8点半左右司继华找过他,并说前天晚上司继刚喝了酒说要他的命,要用20万元摆平他。因很害怕他已向派出所和村委说过,如果他出了事,就是司继刚的事。
  (13)物证证实,庭审中出示铁柄板斧一把,被告人司继华辨认后无异议,确认该把板斧系其砍伤致死司继刚时所用。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司继华出生于1950年2月4日,农业家庭户口;被害人司继刚出生于1973年5月4日,农业家庭户口。司文俊出生于1997年7月7日,系被害人司继刚的女儿。孙长英出生于1972年8月20日,系被害人司继刚的妻子。司志鲁出生于1945年6月27日,系被害人的父亲。许金凤出生于1948年1月2日,系被害人的母亲。
  被告人司继华归案后对使用板斧砍伤致死被害人司继刚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继华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司继刚未经被告人司继华同意擅自占用其部分宅基地建设鸡棚本属平常邻里纠纷,而司继刚不能正确对待司继华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要求解决纠纷的正当行为,鉴于被害人司继刚的寻衅行为对案件的引发有明显过错,且司继华归案后认罪较好,可给予被告人司继华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被告人司继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继华案发前主动报警求助是事实,但案发后司继华虽未远离现场但其并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司继华是在被他人从草丛发现后被侦查人员抓获的,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诉请数额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文俊所诉其他费用因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司继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铁柄板斧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司继华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3083.7元。其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志鲁被扶养人生活费10666元、许金凤被扶养人生活费10666元、司文俊被扶养人生活费12799.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志鲁、许金凤、孙长英、司文俊丧葬费6288.5元、死亡补偿费42664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姜福先  
代理审判员 丁文强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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