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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日*故意杀人证据不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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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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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1日中午,永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称在永定县岐岭乡井下村“永风池”潭内发现一具女尸,经过摸排,认定张日*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在10月18日对张日*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张日*被刑拘后,供述了“杀人沉尸”的经过,2004年11月16日经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10月27日张日*的妹妹委托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要求陈丰传律师为张日*在刑事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担任张日*的辩护人。陈丰传律师。。。

张日*故意杀人证据不足(无罪)

作者: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

        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不起诉 

                 ------- 张日*故意杀人案辩护纪实

    2004年10月11日中午,福建省永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称在永定县岐岭乡井下村“永风池”潭内发现一具女尸,接警后,市、县两级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            
   现场位于永定县岐岭乡井下村“永风地”河内,河内靠西岸水中浮有一具尸体,尸体头朝南脚朝北俯卧,只有背部露出水面,将尸体捞起后可见,尸体的胸腹部用一条单股电线一条白色双股电线和一条红色塑料绳绑了一块大石头,现场西北侧约10处的河边水圳边上有一石块被移走的痕迹,此痕迹与沉尸石块相符。市、县公安局两级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为死后入水,属他杀,经福省公安厅进行DNA分型鉴定,证实女尸为张**。

   经查死者张**,女,为永定县大溪乡巫屋村人,于2004年端节后带儿子回岐岭乡井下村娘家,一直住在井下村“村民活动室”二楼的一个房间,10月5日以后再无人见过张**。 经过调查,市、县两级刑侦人员分析判断,认为作案为本地人,熟悉杀人现场周边环境,10月5日凌晨杀死张**后,移尸“永风池”深潭沉尸,并造成张**已外出打工的假相。经过摸排,认定张日*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在10月18日对张日*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张日*被刑拘后,供述了“杀人沉尸”的经过,2004年11月16日经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4年10月27日张日*的妹妹委托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要求陈丰传律师为张日*在刑事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担任张日*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陈丰传律师积极与永定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在张日*见到陈丰传律师的一瞬间,张日*哭了,张日*一直说“我没有杀人,我是清白的,他们打我,逼我承认杀人,陈丰传律师你一定要帮我”。陈丰传律师详细地为张日*提供了法律咨询,鼓励张日*要相信自已是清白的,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经过会见以后,张日*的心情平静了许多,不再感到那么的孤助无援,增强了洗清冤屈的信心。

     2004年12月14日永定县公安局以张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永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8日又将本案转至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丰传律师及时与永定县人民检察院和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并要求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陈丰传律师多次往返龙岩与永定会见张日*,并以辩护人的身份向检察机关陈述律师意见,陈丰传律师认为张日*生性胆小,即使在父亲死时都不敢看一眼动一下,不具备杀人并移尸的心理能力。在张**被杀前一个月,张日*在做木工活时手指被电刨刨伤,骨头都露出来了,稍微碰到一下,便是钻心的疼痛,即使到了看守所以后,受伤的手指一碰到仍然会留血,在看守所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洗衣服、拧毛巾都要求别人帮助。在十多年前,张日*的右脚脚跟关节长过一个很大的瘤,在永定县医院做手术把坏死的骨头锯掉,并在左脚取下一块骨头补上去,每缝天气变化,张日*两脚动过手术的地方便会隐隐作痛,因此,张日*在案发时不具备杀人并移尸“永风池”的能力。陈丰传律师还指出本案在证据方面,除了张日*的有罪供述外,没有能够证明是张日*杀死张**并移尸“永风池”的其它证据,并且张日*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是公安机关刑讯的可能。指控张日*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对张日*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间永定县人民检察院和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12月22日和2005年4月22日将本案退回永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05年5月26日永定县人民检察院又重新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仍然认为永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日*不起诉。2005年7月6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岩检公刑不诉[2005]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日*不起诉。2005年7月11日张日*被释放回家。

     2005年7月22日陈丰传律师又代理张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经过陈丰传律师的努力,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赔偿了张日*被关押期间的全部损失。

    陈丰传律师尽心尽职尽责的不懈努力,全面维护了委托人张日*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和好评

    本案案号为: 永公刑诉字(2004)204号
           永检公报诉(2005)03号
           岩检公刑不诉(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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