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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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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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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历登记户口,到农历对应日未满18周岁能否适用死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鄂刑一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女。。。。。。。。。。。。。。。。。。

诉讼代理人魏华建,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向平,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汪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汪某某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武、余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冉某某及辩护人徐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冉某某与女友曹某在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柏木岭还建小区工地吃完晚饭后,回到工棚内准备休息时,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冉某某用双手猛掐曹某颈部致其死亡,然后将其尸体丢弃到附近工棚。次日,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认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汪某某遭受经济损失106708.5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冉某某供认不讳。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冉某某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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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冉某某因锁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极其严生,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感情纠纷引起,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死刑。其辩护人提出冉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审判决如下:

一、驳回曹某某、汪某某的上诉,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二、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冉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审判决中对其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本案的重点在于冉某某否以农历户口登记,以及我国法律是以公历登记为准,还是以农历登记为准。

事实上冉某某出生日期为1990年4月23日,按农历换算公历是1990年5月17日出生,按公历换算农历是1990年3月28日出生,无论哪种情况均不影响冉某某年龄的认定,即犯罪时(2008年5月25日)冉某某已满18周岁。

我国法律是以公历进行推算是否满18周岁。而不能按冉某某的算法:出生日期是农历1990年4月23日,而公历2008年5月25日换算成农历程是2008年4月21日,因而农历对农历其出生未满18周岁。这种算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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