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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已共同生活伯父钱的行为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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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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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农民。其伯父因无儿女退休后与刘共同生活。刘某某不务正业长期赌博。因输钱后欲盗窃与已共同生活伯父的钱来翻本。一日,刘某某乘其伯父不在家之机,将其伯父的定期存折和身份证偷出,到银行将其伯父的15000元定期存款全部取出用于赌博。其伯父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刘某某的伯父退休后与刘共同生活,不仅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视为一家人。本案不仅是属于近亲属间盗窃行为而且还是自己家人间的盗窃行为,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不务正业长期赌博,因输钱后欲盗窃与已共同生活伯父的钱来翻本。刘某某的行为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应以盗窃罪论处,但鉴于近亲属这种特殊关系,在处罚时应与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意见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在于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审理类似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我们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包括盗窃动机和目的角度加以分析。如果行为人盗窃家人或近亲属的财物是因为某种正当的用途或善意的目的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人如果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则是用于非法的目的,就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这是因为前者的主观恶性小于后者。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包括作案手段和后果。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再者就是要充分注重被害人的诉求,包括被害人要求从轻、减轻、免除惩罚行为人和严惩行为人。如果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免除惩罚行为人时,可以基于自己家人和近亲属这种特殊关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不按犯罪处理。这样处理,以避免破坏家庭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严惩时,若不予以刑罚制裁,将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就本案而言,刘某某的盗窃行为是出于赌博这种非法目的,其主观恶性很大,被害人又向司法机关提出严惩刘某某的诉求。刘某某的行为具备“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肖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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