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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属刑事犯罪,还是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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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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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与女青年小万登记结婚(陈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1999年生育了儿子小新。2005年7月31日,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的小万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到老家。

同年9月26日,经小万老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万带走的存款14万元由双方平分,3。5万元给儿子小新作抚养费,由小万代管。

同年11月26日,陈某伙同女青年殷某用小万的假身份证到农业银行将小万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几天后陈某与殷某到银行取走了全部挂失款,其中取出现金2000元为殷某的“佣金”。小万发现自己的存款被盗取,立即报案。陈某被抓获以后,在法庭审理中,以支取合法夫妻钱财属家务事为由提出辨护。(案例出自2006年7月7日《人民法院报》法周刊之“案例探讨”)

{问题}:陈某的行为属刑事犯罪,还是家庭纠纷,存在不同的意见?

〔评析〕: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17。5万元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后来陈某、万某夫妇俩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对该共同存款进行了约定:14万元由双方平分,3。5万元给小孩作抚养费,由小万代管。该约定对陈某、万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亦即该约定的出现,使得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中10。5万元归万某所有(含代管的3。5万元),7万元归陈某所有。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万某的10万元存款已经“约定”转化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仍伙同殷某采取用假身份证办理挂失,之后到银行取走全部挂失款的手段,将万某的个人财产秘密窃为已有,侵犯了万某的个人财产权,且数额巨大,虽然陈某与万某系夫妻关系,但作为丈夫的陈某无权将妻子万某的个人财产以非法的形式据为已有。本案中陈某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故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支取合法夫妻钱财属家务事”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宜春袁州区人民法院 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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