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63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锁,绰号“老三”,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三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三锁在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十里陈村1区其暂住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孙东平(已判)、赵高山(另案处理)等人购买蒋仙富失窃的黑色新大洲125型踏板摩托车1辆(价值200元)。
2007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张三锁在上述地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40元的价格向孙东平、赵高山购买叶显德失窃的白色钱江125型踏板摩托车1辆(价值200元)。
2007年3月3日晚,被告人张三锁在上述地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40元的价格向孙东平、赵高山购买李正福失窃的牌号为浙JV617的银白色豪情125T-7型摩托车1辆(价值1971元)。
2007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张三锁在上述地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60元的价格向孙东平、赵高山购买盛江失窃的银白色绿嘉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700元)。
200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三锁在上述地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20元的价格向孙东平、赵高山购买韩如军失窃的牌号为浙JCC945的米黄色钱江125型踏板摩托车1辆(价值167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蒋仙富、叶显德、李正福、盛江、韩如军的陈述;证人孙东平、赵高山、杨军营、李小龙、安高占、林仙寿的证言;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锁目无法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三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200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