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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强迫卖淫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否够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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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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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被强迫卖淫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否够成强奸罪

  一、简介案情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30岁,无业。2009年6月的一天,朱某某听说其老乡杨某某拐骗一女子并强迫她在某宾馆卖淫。朱某某联系到其老乡杨某提出要“玩玩”,杨某某即同意让该女有其“玩玩”,到达宾馆够,杨某指着该女青年对朱某说:“这个女的你随便玩。”并威胁该女说:“你今天必须陪好我兄弟,否则要你小命!”该女子只好屈从。朱某顺势对该女实施奸淫。

  二、意见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朱某得知该女被杨某控制强迫卖淫,便想玩玩,主观上是嫖娼故意,发生性行为时,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徐女也未有明显反抗,强迫卖淫罪本身就蕴含着违背妇女意志,被迫接客行为仍是卖淫行为,我国刑法对被强迫者的保护体现在打击强迫卖淫者,而不再追究嫖客的刑事责任,故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受治安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朱某明知杨某将该女强迫其卖淫,且杨某当其面对该女威胁,而朱某违背妇女意志对该女实施奸淫,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因此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三、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朱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侵害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朱某明知该女是被杨某控制强迫卖淫,且杨某当着朱某面威胁该女,胁迫其与朱某等发生性关系,表明该女并不愿意与朱某等发生性关系,尽管强迫卖淫罪本身也蕴含着违背妇女意志,但其所针对的是强迫卖淫行为人与妇女之间。但杨某当着朱某面威胁该女,胁迫其与朱某等发生性关系,朱某与杨某有共同的故意,朱某的行为违背了该女的意志。

  其次,朱某具有强奸的故意。朱某辩解事后付给杨某嫖资,主观上是为了嫖娼。但杨某当面威胁该女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可见该女并不愿意与朱某等发生性关系,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将要发生危害该女的后果,但仍希望该后果的发生,具有强奸的故意。

  再次,朱某对迫使该女与其发生性关系采用了“其他手段”。一般认为,关于构成中的其它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能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即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会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本案中,虽然表面上朱某好像没有直接实施强迫行为,强迫行为是其他人实施的,并已经纳入其他人的犯罪构成进行评价,但实质上朱某明知道被害妇女是被强迫卖淫,而想与其发生性关系,朱某的主观故意已经不是嫖娼所能涵盖,已经产生了犯罪故意,即侵犯刑法所要保护的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犯罪故意。只是在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上,部分利用了其他人创造的条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实施了对该女的奸淫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某明知该女被强迫卖淫而违背该女意志,对该女实施奸淫,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强奸罪。

  作者:秦洪涛 单位:黑龙江省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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