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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应否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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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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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15周岁的吴某与金某(17周岁)、华某(18周岁)等人因无钱上网,遂预谋让网友林女卖淫而从中获利,林女不从,三人将林女奸淫后强迫其对他人实施了卖淫行为。公诉机关以金某、华某犯强迫卖淫罪、吴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故吴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评析

  辩护人的此观点是否正确呢?答案显然是不正确的。评析如下:

  辩护人的观点实际上是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方法问题,《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有人便进行如下推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告人)强奸后近使卖淫的,属于强迫卖淫;《刑法》第17条第2款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无罪。亦即是辩护人所得出的上述观点。

  笔者认为这种推理存在逻辑缺陷,判断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时,应当将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将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得出结论。对上述观点而言,应当采取以下判断方法:首先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并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然后判断已满14周岁不满面16周岁的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显然已满14周岁不满面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行为中的强奸行为,符合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结论当然是,应当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

  概言之,强奸后迫使卖淫行为中的强奸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并不缺少任何构成事实,相反舍弃了过剩的迫使卖淫的部分。从刑法的公平正义来考虑,也应得出这一结论。如果说已满14周岁不满面16周岁的人单纯强奸妇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他们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反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有损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为什么已满16周岁的人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已满14周岁不满面16周岁的人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的成立强奸罪?其实答案很简单:第一,既然年龄能够影响罪与非罪,当然也可能影响此罪与彼罪。第二,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因为评价了其全部行为;而认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奸罪,是由于只评价了其中的强奸行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法》第17条第2款不允许对已满14周岁不满面16周岁的人评价强迫卖淫的行为。质言之,由于评价范围不一样,评价结论当然也不一样。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7月24日《已满14周岁不满面16周岁的人日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已经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强奸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都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故辩护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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