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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积极赔偿,中院一审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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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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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抢劫、盗窃,故意伤害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一0一0年五月十一日

被告人:唐守发,辩护人:冉颖,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范东,辩护人:邢西欣,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涛

案情介绍:

一、抢劫罪

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姜涛与他人结伙,携带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分别在费县县城镇、探沂镇等地,采取殴打、刀砍及用木棍扁担击打的手段,实施入户抢劫七起,劫取现金及山羊、驴、手机等物品一宗,宗价值43300元,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姜涛参与入户抢劫作案一起,劫取物品价值9000元,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

二、盗窃罪

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与他人结伙,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窃取山羊、牛等物品一宗,总价值11500元。其中被告人唐守发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陈范东参与盗窃作案一起,窃取物品价值4000元。

三、故意伤害罪

费县芍药山乡南泉村的郭守德因修路款与费县费城镇南峪村书记郭丙法等人产生矛盾。2007年10月11日21时许,郭守德纠集被告人姜涛及郭守堂(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镐把等作案工具,在费城镇许崖绿园饭店东,拦住路经此处的郭丙法、郭升平等人,持镐把殴打郭丙法、郭升平,致郭丙法轻伤,九级伤残。

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范东的亲属向法院交来民事赔偿款80000元整,并出具说明请求将该款转交被害人姜玉增家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守法、陈范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入户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被告人唐守发窃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范东窃取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公民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因涉嫌范抢劫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对被告人唐手法、陈范东所犯盗窃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涛在抢劫作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未参与分赃,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犯抢劫罪依法应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唐守发的辩护人所提“指控第七起抢劫、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唐守发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陈范东德辩护人所提“指控第七起抢劫系被告人陈范东用扁担打击致被害人死亡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其分别持木棍、扁担对受害人头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的事实,和被害人姜玉增的损伤系被他人用便于挥动、具有一定重量的钝性物体反复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结论,足以证实被害人姜玉增死亡的后果,应系被告人唐守发持木棍、被告人陈范东持扁担反复击打所致。且被告人唐守发所持的木棍和被告人陈范东所持的扁担,均能形成致人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因此,在第七起抢劫作案中,造成被告人姜玉增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共同加害所致,作用相当。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唐手法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唐守发在多起抢劫中未直接伤害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守发在抢劫作案过程中与其他同案犯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由其劫取财物,其同案犯实施加害行为。且在第七起致被害人死亡的抢劫作案中,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应当对该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并非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被告人唐守发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唐守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守发不进首先提出的抢劫犯罪的犯意,还积极参与了本案全部入户抢劫作案,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并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所犯抢劫罪应依法严惩。虽然案发后被告人唐守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其所犯罪行及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范东德辩护人提出“指控第一至第六起抢劫作案中,被告人陈范东系在他人提议后被动参加”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范东在与其同案犯经预谋后,积极参与了本案全部的抢劫作案,且在作案过程中积极事实了具体的抢劫行为,并非被动参加,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范东积极参与了本案全部的入户抢劫作案,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在抢劫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陈范东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抢劫罪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守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陈范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姜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增秀、姜子英、姜子美、姜自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4289.0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士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145.0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振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76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人唐守发、陈范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洪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0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四、所扣押的看到、 等作案工具一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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