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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籍男子杀人一审被判死缓,本律师代理二审、死刑复核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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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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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杨某过生日,宴请魏某、董某等人。董某因误会与他人发生口角,醉眼朦胧的魏某上前将受害人段某一刀捅伤,(魏某看见带血的刀子,使得其猛然酒醒,转身逃跑),段某后不治身亡。
2009年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魏某死刑。

魏某家人找到本律师,要求为其儿子进行二审辩护。

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后,为魏某书写了刑事上诉状,主要异议有:
一、一审法院定性错误,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上诉人于2007年11月7日在淄博火车站民警值班室接受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前一天在邹平伤人的事情,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自首,按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指控上诉人犯罪作案的最直接物证——刀具,检察机关在一审过程中也未出示,更谈不上给予质证。 3、2007年11月7日,邹平县公安机关对被询问人赵丹作的询问笔录中赵丹说:事发当天,他看见拿刀的那个人耳朵上戴了一只耳环,而上诉人从来就没有买过也没有戴过耳环。 4、2007年11月6日22时05分,邹平县公安局对被询问人孙晓枫作的询问笔录中,在问及持刀男子所持刀的特征时,孙晓枫说:我看见刀身部分长约十五六公分,我看见刀好像是三棱刀。 5、基于第4点的疑问,引发出上诉人对受害人段成刚尸检报告以及其他两受害人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的疑问,也就是说从尸检报告及孙丙尖和孟鹏飞的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中,看不出三受害人身上几处伤口是否为同一把作案刀具所致。 6、按常理,被害人孟鹏飞、孙丙尖和证人赵丹、孙晓枫等人都应该能记得“持刀男子”的具体相貌,但是遗憾的是,至今为止,上诉人也没有作辨认笔录加以佐证,只是通过其他行为人和证人的言辞做出的推理,推理出上诉人就是持刀的唯一男子。
二审法院于2009年10月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此案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本律师又为魏某书写了申诉状,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没有对被告人魏某核准死刑,将该案发回了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魏某的母亲,感动的流出了激动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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