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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入室抢劫强奸妇女并企图杀人灭口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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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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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的罪犯张某在入室抢劫后,竟对年龄比自己大27岁,足以做其母亲的被害人实施强奸,并企图杀人灭口,掩盖罪行。3月5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未遂)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0年。

2007年10月5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窜至井冈山市新城区井福苑小区,看见凝碧居一房屋没有灯光,于是从阳台攀爬入室准备盗取财物,看见茶几上一个钱包和一把水果刀,便窃取钱包中的现金210元人民币。在准备离开时见主卧室被害人王某睡觉的枕头旁有一部手机,张某便拿着茶几上的水果刀进入主卧室,在伸手窃取手机时,被侧卧在床上看电视的被害人王某发现,于是张某用水果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并划了一刀,威胁其“不许动”,被害人见状不敢反抗,随后张某对其实施奸淫。

被告人张某持水果刀胁迫王某把所有钱财拿出来,并将存折密码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得知密码后欲将王某杀死,后在王某哀求下用手掌和拳头将王某打晕。准备离开现场时,张某担心王某醒来后会报案,便在被害人家厨房内拿了菜刀,在王某后颈部砍了六刀,以为被害人死亡后便弃刀逃离现场。随后,张某连夜乘火车逃往深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手机和存折等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在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企图剥夺他人生命,在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方放弃对被害人的继续伤害,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张某实施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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