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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杀人犯罪预备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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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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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报复杀人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姚茂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姚茂观系该县波洲镇炉冲村人,2006年曾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台州黄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今年5月7日,姚茂观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波洲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姚茂观由此对波洲派出所所长吴有忠心怀怨恨,5月13日在执行拘留完毕出来后,便寻思报复吴有忠。当日16时许,姚茂观从家中拿着一把杀猪刀和准备外逃的装有衣物的旅行包出门后,先拨打“110”报警电话说要杀吴有忠,然后持刀来到波洲派出所寻找吴有忠并扬言要杀死吴有忠。因吴有忠外出办公,值班民警对其说服教育,姚茂观不听劝阻,反而持刀与值班民警对峙;后被值班民警和波州镇政府干部制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茂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仅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预备,且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但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过刑,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法院在综合全案情节后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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