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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保姆盗窃雇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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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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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京干家政,完全可靠勤劳收益,而38岁的吉林省农民孙桂香、39岁的甘肃省农民吴金凤却将贪财之手伸向雇主。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孙桂香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照相机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的判决。准许吴金凤撤回上诉。

2007年10月17日22时许,孙桂香在崇文区王某家做家政服务员期间,趁王及其朋友外出之机,将王及朋友放在客厅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游戏机及内有5000元、一台数码相机、手持电话机等物的登喜路牌单肩挎包窃走,款物共计价值1.3万余元。

与孙桂香犯罪如出一辙的吴金凤于2007年11至12月间,分别在朝阳区东城区,利用在被害人黄某、王某家当保姆的机会,先后盗窃黄的人民币3000元,盗窃王的1个银行存折,并从中取出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孙桂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吴金凤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判决后,孙桂香、吴金凤不服,分别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桂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扣押在案物品的处置及判令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中院对吴金凤进行法律教育后,吴金凤当即表示撤回上诉。据此,分别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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