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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盗窃雇主2万 家政中心未尽审核义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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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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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从北京天使之家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使之家家政中心)聘请一名保姆负责做家务和照看幼儿,谁知保姆在到家的第二天早上就消失了,家中也丢失了2万元现金。事后,王女士将天使之家诉至法院要求天使之家家政中心返还已支付的家政服务费1050元,和未能追回的经济损失7100元。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天使之家家政中心被法院终审判决退还服务费10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550元。

2006年9月27日,王女士与天使之家家政中心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天使之家家政中心同意为王女士选派家政服务员,承担王女士的家务、婴、幼儿护理工作;王女士每月支付天使之家家政中心服务费1000元;王女士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家政服务员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支付天使之家家政中心家政服务费1000元和管理费50元。

当天下午,天使之家家政中心派遣一名叫 “陈秀花”的服务员为王女士提供服务,王女士便将“陈秀花”带到其弟媳叶女士家中。当天夜晚,“陈秀花”盗取叶女士现金2万元。2006年9月28日,叶女士发现家中现金丢失2万元,当即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报案。2006年10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了化名为“陈秀花”的犯罪嫌疑人张樱,并从张樱处起获赃款12900元予以发还。

王女士认为天使之家家政中心对保姆盗窃财物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天使之家家政中心返还已支付的家政服务费10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100元。

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天使之家家政中心所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天使之家家政中心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家政服务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情况,也有义务对其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证家政服务员在从事服务过程中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此案中天使之家家政中心向王女士提供的家政服务员的身份情况并不真实,天使之家家政中心提供的家政服务员也未服务到合同期满,故天使之家家政中心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损失的数额,由法院依据天使之家家政中心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的程度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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