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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王某盗窃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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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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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8 月l0 日凌晨,被告人付某、王某某在安新县寨里乡西马四村盗窃xx红色中裕 125 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737元。
   2006 年5 月25 日,被告人王某在保定市振兴里小区盗窃xx银灰色长安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400 元。
   2006 年8 月16 日,被告人王某在保定市北唐小区盗窃xx红色佳宝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0 元。
   2006年8 月21 日,被告人王某在保定市利诚小区盗窃王同白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657,之后被告人王某将赃车卖给被告人王某某、付某。
   2006 年8 月27 日,被告人王某在保定市畜牧水产局宿舍盗窃xx黄色长安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947 元,被告人王某通过李某介绍将赃车卖给被告人段某。
    2006 年8 月29 日,被告人王某在保定市淮军公所小区盗窃齐超黄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478 元,被告人王某通过李某、段某介绍销售赃车时,赃车被查扣。
    2006年9月2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李某在保定市清欣园小区盗窃xx绿色---汽佳宝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849 元。
    2006年9月3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李某在保定市南关大街A 区楼下盗窃xx谈绿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426 元,被告人王某、李某将赃车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
    2006年9月8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李某在保定市百花影院西侧盗窃xx银灰色长安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付某、李某、王某某、段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同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和数额巨大,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赃物
而介绍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李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散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由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舅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附:1、被告人王某、李某、付某、王某某、段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清苑县西臧村。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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