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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保盗窃、销售赃物、赵鑫、雷志忠盗窃、何锦锋、何天送销售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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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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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景保(曾用名杨景保、杨林,化名魏华,花名“猛鬼”),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南省淮阳县新站镇牛营村杨楼四组。因本案于2002年12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辉,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鑫(别名赵建国,花名“六仔”),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花集乡赵庄村。因本案于2003年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世臣,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张楼行政村张庙一组人。
  被告人雷志忠,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白花居委四联坊米行。因本案于2002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丕升。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锦锋(花名“阿桂”),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百花居委福田村委叶布村。因本案于2003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小林,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天送(花名“胖子”、“肥仔”),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白花居委夏竹元村委鸡仔村。2000年8月因犯销赃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3年1月6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家慧,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景保、赵鑫、雷志忠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景保、雷志忠、何锦锋、何天送犯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汉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景保及其辩护人陈志辉、被告人赵鑫及其辩护人张世臣、被告人雷志忠及其辩护人陈丕升、被告人何锦锋及其辩护人许小林、被告人何天送及其辩护人谭家慧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上列被告人分别提出了18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上列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析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2月18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杨景保、雷志忠携带铁钩、“T”型螺丝刀、钢锯等作案工具,驾驶广州本田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南新区A036号小食店对面(A035号楼下),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撬锁的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35482的深蓝色本田雅阁2。2(套羊城YC7220商标)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84,933。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3 万元的价格卖给“老五”(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景保分得赃款人民币2 万元,雷志忠分得赃款人民币1 万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黄耀其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2年2月19日凌晨零时30分停放在佛山市南海桂城叠南新区A036号小食店对面路边的一辆车牌为粤E-35482的深蓝色的羊城YC7220小汽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证实,在2002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和杨景保两人带上工具,开杨的广州本田小汽车一起来到南海桂城叠南新区A036小食店对面,由杨景保下车用工具将一辆本田雅阁2。2型的深蓝色小汽车偷走,其则开杨的车跟在后面,后其和杨一起将偷来的车子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3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老五”,其分得人民币1 万元,杨景保分得人民币2 万元。
  3、被告人杨景保的供述证实,其在2002年9月底买“大宇”小汽车回河南之前与阿忠一起盗窃了4台小汽车,都是在佛山地区内,有3辆广州本田2.3雅阁,另有1辆是2。0本田雅阁车。
  4、被告人雷志忠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现场A035号楼下与A036号小食店对面是指同一个地点。
  5、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核价证明证实,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8493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景保及被告人雷志忠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杨景保当庭辩称,其没有参与这宗盗窃汽车的犯罪,其当时还在家乡河南,尚未来到广东。其辩护人提出,该部分的指控仅有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志忠秘密窃取一辆车牌为粤E-35482的小汽车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汽车的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杨景保本人的供述不能直接证明其参与了此宗盗窃汽车的犯罪,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汽车的犯罪的证据不足。据此,被告人雷志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价值人民币84,933。00元的车牌为粤E-35482的小汽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汽车的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雷志忠伙同孙黎明、钟真命(均另案处理)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灰色鲁F-G8437号牌的捷达车窜到山东省青岛市闽江路130号楼下,见有一辆银灰色的车牌为鲁B-18616日本本田旅行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90,000。00元)停放该处,3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方法盗窃该车时,由于报警器发出警报声,被人发现致盗窃未遂。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胡建国的报案陈述证实,其停放于自家(山东省青岛市闽江路138号三单元402户)楼下的一辆车牌为鲁B-18616银灰色日本本田旅行车被人撬坏,损失4490元。与其同单元702户的孟涛告诉其,在2002年8月1日凌晨2时许,孟涛在下楼时发现有人撬其的车准备偷车,孟当时就报警了,并下楼去追,发现偷车的人乘座一辆银灰色鲁F-G8437号牌的捷达车逃跑了。
  2、同案人孙黎明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实,其于2002年8、9月份伙同雷志忠在青岛市闽江路138号楼附近正在盗窃1辆灰色本田旅行车时被人发现后逃跑 。
  3、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证实,2002年8月初的一天,姓孙的开着借来的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带着其和钟真命来到青岛。大约在凌晨2时许,在青岛区一居民区内,钟真命和姓孙的发现有一辆灰色本田太空车停放在院内,姓孙的便把车停放在院外的马路上,其在车上望风,钟真命和姓孙的来到那辆车旁,姓孙的望风,钟真命用工具撬车,其听到车的报警器响了两遍,过了一会儿,钟真命跑过来上了车,钟说被人发现了,其就赶紧开车离开,后再开车转回来找到姓孙的。这次没偷成。
  4、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证实,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90000.00元,该车被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570。0元。
  被告人雷志忠对本宗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由于被盗车辆发出警报而盗窃未遂,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雷志忠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志忠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本宗犯罪属盗窃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志忠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景保、雷志忠伙同“小伍”(另案处理)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蓝鸟牌小汽车从深圳窜到佛山市佛平路环市水电所门前,三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E-23812的白色的五十铃小货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71,344。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卖给“老家伙”,被告人杨景保与“小伍”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雷志忠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邓富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1年8月13日晚22时停放在佛山市佛平路环市水电所门口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23812的白色的五十铃农民车(小货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证实,200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伙同“小杨”(即杨景保,下同。)、“小伍”开着一部黑色的蓝鸟牌小汽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那里的一间工厂门口,见有一部白色五十铃农用车,由“小杨”下车去偷,其同“小伍”两人在车内等,约过了20分钟,“小杨”就窃取了该车,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老家伙”。其分得人民币3000元,“小杨”与“小伍”共得人民币10000元。2002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和杨景保、“小伍”来到佛山市环市水电所门前,由杨景保下车用自带的工具,撬开车门,破坏电门锁,偷走一辆白色的粤字牌的五十铃农用车,该车以人民币1.3万元卖给“老家伙”,其分得人民币3000元,杨景保和“小伍”共得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人雷志忠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实,在2001年8月的一天凌晨三时许,其伙同杨景保、“小伍”带上工具开一部桑塔纳车窜到环市水电所门口盗走一部粤字牌的白色大玻璃农用车(即五十铃)。
  4、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核价证证明证实,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71344。00元。
  被告人雷志忠对本宗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景保否认参与了此宗盗窃的犯罪。被告人杨景保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了此宗盗窃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及其指认现场笔录与失主邓富的报案笔录在时间、地点等方面不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志忠、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四)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景保、雷志忠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车牌为豫P-48666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垂虹七街九号楼下,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57766的银灰色日本三菱太空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62,208。00元)盗走。后开往惠阳市淡水镇以八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锦锋,何再以人民币93000元卖给了李笑岩(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景保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雷志忠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吴继权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2年9月12日晚上6时30分左右停放在佛山市垂虹七街9号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E-57766的银灰色三菱N84七座太空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证实,2002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与杨景保开着一辆豫P-48666的桑塔纳来到佛山市垂虹七街9号楼下,由杨景保用自带的工具,先剪断汽车报警器的电源线,再撬开车门上车,破坏防盗锁,偷走粤字牌银灰色的三菱太空车。其联系何锦锋,以人民币80000元将该车卖给何,其分得人民币30000元,杨景保分得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人雷志忠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实,在2002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伙同杨景保携带作案工具,开着一部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垂虹路七街九号101号门前将一部粤字牌的三菱太空车盗走。
  4、被告人何锦锋的供述证实,2002年9月底,雷志忠打电话给其,说有一部银色三菱太空车(系赃车),问其想不想销赃,并把车开到惠阳的淡水,其看了该太空车,发现就是打火的地方有被撬过的痕迹,其他地方都还好,其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买下了那辆三菱太空车,是雷志忠卖的。后其以人民币93000元的价格把该三菱太空车卖给了哈尔滨的赵哥,当时是赵哥的手下李某来取车的。
  5、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核价证明证实,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362208。00元。
  被告人雷志忠在法庭上辩称其没把车卖给何锦锋,而是卖给了李笑岩。被告人杨景保否认参与了此宗盗窃的犯罪。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何锦锋在法庭审理时否认参与此宗盗窃的销赃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志忠该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杨景保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锦锋明知车牌为粤E-57766的日本三菱太空车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和销售的证据有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和被告人何锦锋的供述,且两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虽然被告人雷志忠和被告人何锦锋在法庭审理中否认被告人何锦锋购买和销售赃车粤E-57766的日本三菱太空车的事实,但该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作了稳定供述且能相互印证,故对该两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此辩解不予采信。故起诉书对被告人何锦锋的这一指控的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五)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景保、雷志忠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五路丹桂苑B座楼下,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Y-A8066的白色的三菱吉普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49,744。00元)盗走。后开往惠阳市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锦锋,被告人杨景保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0元,雷志忠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何锦锋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陈遵(另案处理)。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吴明伟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2年9月27日22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南海桂城南新五路丹桂苑B座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Y-A8066白色的三菱柏杰罗吉普车被人盗走,该车为V63000型。
  2、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证实,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其和杨景保开车来到南海桂城南新五路丹桂苑B座楼下,由其在车上看风,杨景保则下车用自带的工具,用上述的方法,先断报警电源,后撬车门,破坏电门锁和防盗锁,偷走一辆白色的粤字牌三菱吉普车。该车以人民币80000元卖给了被告人何锦锋,其分得人民币30000元,杨景保分得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人雷志忠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杨景保于2002年11月份的一天在南海桂城南新五路丹桂园B座楼下将一辆白色的三菱吉普车盗走。
  4、同案人陈遵的供述证实,“何仔”一共卖给我4辆赃车,其中在2002年11月至12月的一天卖给我一辆V63000型吉普车。
  5、被告人何锦锋的供述证实,2002年10月份,雷志忠卖给我一辆V63000型吉普车。
  6、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核价证明证实,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49744。00元。
  被告人雷志忠对本宗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景保否认参与了此宗盗窃的犯罪。被告人何锦锋在法庭审理中否认销售过车牌为粤Y-A8066的白色的三菱吉普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志忠犯本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杨景保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何锦锋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其销售过该赃车的事实,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锦锋销售该赃车的证据有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和同伙人陈遵的供述,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
  (六)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景保、雷志忠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季华五路广发大厦西侧,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赣C-05858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72,570。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花名叫“老人”(另案处理)的人。被告人杨景保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0元,雷志忠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破案后,该车无法追缴。
  对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黄广波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2年9月28日晚上9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季华五路广发大厦西侧的一辆车牌为赣C-05858的黑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证实,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其和杨景保开车来到佛山市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旁边,由其在车上望风,杨景保则下车用自制的工具,用上述的方法偷走了一部深色的赣字牌2.3型广州本田小汽车。该车是由杨景保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卖出去的,其分得人民币18000元,杨景保分得人民币40000元。
  3、被告人杨景保的供述证实,其在2002年回河南之前与阿忠一起在佛山市内盗窃了4辆小汽车,有3辆广州本田2.3型雅阁,另1辆是2.0型本田雅阁车。
  4、被告人雷志忠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实,其伙同杨景保于2002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在佛山市季华五路广发大厦西侧的地下停车场将一部挂江西车牌的黑色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
  5、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核价证明证实,该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72570。00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雷志忠和被告人杨景保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和被告人雷志忠本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七)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景保、雷志忠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桑塔纳小汽车窜到佛山市同济医院门口,两被告人分工合作,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E-60338的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10。00元)盗走,在开往去深圳布吉销赃途中经广州环城高速公路东圃路段时,撞向高速公路护拦,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后被广州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所扣获退还失主(保险公司已作理赔)。由于该车无法启动,两被告人弃车逃回佛山,再窜到佛山市季华五路43号东城大厦楼下,以同样的手法将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O-E6008的墨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经核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95,437。00元)盗走,后开往惠东县以人民币120 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锦锋、何天送,两何以人民币150 000元的价格卖给“老人”。被告人杨景保分得赃款人民币52000元,雷志忠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两何将所赚的赃款平分。破案后,粤O-E6008车无法追缴。
  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失主梁达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2年10月22日23时30分左右停放在佛山市同济医院门口东侧的一辆车牌为粤E-60338的白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2、失主叶祥考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2年10月22日11时左右停放在佛山市季华五路43号东城大厦东面楼下的一辆车牌为粤0-E6008的墨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被人盗走。
  3、证人何静波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22日,叶祥考将一辆车牌为粤O-E6008的墨绿色的广州本田雅阁2。3型小汽车开回佛山市季华五路东城大厦楼下停车场停放,2002年10月23日早上七时左右,叶祥考打电话给其说车被盗了,其便去报警了。
  4、被告人雷志忠的供述证实,2002年10月的一天凌晨,其和杨景保来到佛山市某医院门口,由其望风,杨景保则用自带的工具,先剪断车的报警电源线,再撬车门,破坏电门锁和防盗锁,偷了一辆粤字牌的广州本田小汽车,他们打算将该车开回深圳销赃,当途经广州环城高速公路时,不知什么原因,该车撞向了路边的护栏,因该车无法再启动,他们就弃车逃回佛山。逃回佛山的当天凌晨四时许,其和杨景保以同样的手法在佛山市季华五路东城大厦楼下,偷了一辆墨绿色的粤O牌广州本田小汽车,该车以人民币7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何锦锋,其分得人民币20000元,杨景保分得人民币50000元。
  5、被告人杨景保的供述证实,其在2002年回河南之前与阿忠一起在佛山市面上内盗窃了4辆小汽车,其中有3辆广州本田2.3型雅阁。
  6、被告人雷志忠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证实,其伙同杨景保于2002年10月23日凌晨在佛山市同济医院门口将一部粤字牌的白色广州本田2。型小汽车盗走,后在佛山市季华五路东城大厦东面楼下将一部车牌为粤O-E6008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盗走。
  7、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事故报告证实了车牌为粤E-60338的小汽车造成事故和损害程度以及扣获经过等。
  8、被告人何锦锋的供述证实,2002年12月上旬的一天,其和何天送向杨景保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买回一辆黑色的2.3型广州本田小汽车,后其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范伟疆。
  9、被告人何天送的供述证实,2002年11月25日左右,其和“阿桂”在深圳水贝招待所停车场向“小杨”以人民币125000元的价格买了两部粤字牌、白色的2000年款和2001年款的广州本田2。3型小汽车,后其和“阿桂”将那两部车以人民币1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人”,所得赃款他俩平分。
  10、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核价证明证实,粤E-60338车价值为人民币300 010。00元,粤0-E6008车价值为人民币295 437。00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杨景保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杨景保参与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但提出粤O-E6008车的车主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其公诉身份有冲突。被告人雷志忠对本宗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说其没有把该车卖给何锦锋,而是将该车卖给了“老人”。被告人何锦锋否认其销售过该赃车的事实。被告人何天送对销售该赃车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景保和被告人雷志忠该宗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景保的辩护人提出,粤O-E6008车的车主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与其公诉身份有冲突。经查,粤O-E6008车的车主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该车属于国有财产,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不存在与其公诉身份有冲突的问题,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锦锋销售过该赃车的证据有被告人雷志忠、何锦锋、何天送的供述,且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雷志忠和被告人何锦锋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参与销售该赃车的事实的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锦锋参与销售该赃车的证据充分,对被告人何锦锋的这一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天送参与销售该赃车的证据有被告人何锦锋和被告人何天送的供述,且这两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天送参与销售该赃车的证据充分,对被告人何天送的这一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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