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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德抢劫、盗窃、招摇撞骗,高朋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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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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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丹 东 市 振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安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丹东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德,别名王德,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丹东市振安区,小学文化,农民,住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石桥村。一九八七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0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世达,丹东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朋,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凤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凤城市凤山办事处老爷庙村9组。因本案于200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波,丹东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刑诉(200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德犯抢劫、盗窃、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高朋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雨、桂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德及其辩护人李世达,被告人高月及其辩护人黄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德于1999年4月11日晚,窜至五龙背镇孙家村王景春家,持菜刀威逼王景春,抢走人民币280余元。1997年11月21日、1999年12月28日的晚上,被告人王永德单独或伙同张坤波窜至蛤蟆镇石桥村王成、姜喜田家盗窃母牛合计3头,价值人民币6900元。199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永德、高朋经密谋后窜至五龙背镇新康砖厂,盗走该厂仓库内运动服44套,价值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王永德伙同郑广利经密谋后,于1999年11月期间窜至五龙背镇孙家村唐贵友家,由郑广利冒充宝山监狱的科长,以能把在监狱服刑的唐贵友的儿子办出来为由,从唐家骗取人民币250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即证人王景春、李彩萍、王成、卢义贵、韩涛、张权文、姜喜田、唐贵友、唐玉林等证言,辨认笔录;估价鉴定书,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笔录,书证、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德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盗窃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处罚。
  被告人王永德辩解,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1999年4月11日抢劫和1999年12月28日在王成家盗窃牛的犯罪;也没有假冒警察骗取唐家钱财。其辩护人提出:一、对抢劫一起犯罪侦察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不应做为定案依据;二、被告人王永德盗窃王成家两头牛一起犯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三、涉案物品估价偏高;四、被告人王永德归案后有自首、揭发协助抓捕同案犯,为其他案件提供重要侦破线索等立功表现,请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朋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朋犯有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提出:盗窃数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盗窃的运动服估价偏高。并向法庭提供运动服一件。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永德窜至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村五组村民王景春家向其要钱,遭到拒绝后,便从王家厨房拿起一把菜刀逼在王景春脖子上继续索要钱财,并威胁说:如不拿钱就杀了王景春。尔后,被告人王永德从王景春及其妻子李彩萍手中抢走现金280元。赃款被其挥霍。
  1997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王永德伙同张坤波(另案处理)窜至蛤蟆塘镇石桥村六组姜喜田家,将拴在院内的一头改良母牛盗走后杀掉,价值人民币180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分掉挥霍。
  1999年12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永德窜至蛤蟆塘镇石桥村五组王成家,将拴在院内的两头改良带崽母牛盗走,合计价值人民币5100元,赃物已追回。
  199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永德、高朋经过密谋后窜至五龙背镇新康砖厂,从后窗进入该厂库房内盗走存放在此处的运动服40套,价值人民币4000元。高朋将所盗运动服运至其女朋友唐倩家藏匿。后将赃物在市场上低价卖掉,获赃款400余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追回被盗运动服四套。
  199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永德得知五龙背镇孙家村四组唐贵友的儿子唐立军因强奸罪在宝山监狱服刑,便与郑广利(在逃)经过密谋后,窜至唐贵友家,由郑广利冒充丹东市宝山监狱的科长,以能把唐立军办出来为由,先后两次从唐家骗取人民币250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分掉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王景春、李彩萍及二人的辨认笔录证实,1999年4月11日晚,王永德到我们家要钱,遭到拒绝后,便从其家外屋地拿起一把菜刀架在王景春脖子上说,如不拿钱就杀了王景春。我们害怕就给他280余元。与被告人王永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并有王永德指认现场笔录、指认作案凶器照片在卷。2、失主姜喜田陈述,1997年11月21日晚,我家丢失一头改良母牛,我们怀疑是王永德干的。同案犯张坤波供述及证人吴玉伟证实,97年张坤波曾与王永德在蛤蟆墉镇石桥村偷过一头母牛,偷回后让吴玉伟打人处理了,赃款分掉。同时有被告人王永德指认此起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在卷。3、失主王成陈述,1999年12月28日晚,自家院里的两头改良带崽母牛丢失,顺牛蹄印找,一直找到五龙背表二厂大门时牛蹄印没有了。后来牛找到了,我怀疑是王永德干的。证人卢义贵证实,99年12月末在五龙背药果山上捡过两头牛,看牛蹄印是顺二厂小山道过来,地上还有给牛吃的玉米杆。与被告人王永德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偷牛后转移赃物路线,最后拴牛地点一致,并有王永德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在卷。4、失主韩涛、张树文陈述及收条证实,1999年9月份一天,其家存放在五龙背砖厂仓库的南韩产运动服被盗60套。案发后,返还其4套运动服。证人唐纯玉证实,99年秋天高朋曾拿到我家一大包运动服。第二天,高朋和唐倩把运动服拿市场去了。与被告人高朋供述的基本一致,并有高朋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及赃物照片在卷佐证。5、被害人唐玉林、唐贵友陈述,1999年11月6日晚,王永德领来一个人到唐家,说这个人是宝山监狱的科长,能把因犯强奸罪在宝山监狱服刑的唐立军办出来,但得花点钱。第一次,唐玉林给他们1500元。几日后,王永德又来说钱不够,唐家又给他1000元,并给唐家留一个电话号和传呼号,是唐贵友记的。与被告人王永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有写有赵冲电话、传呼号的书证在卷。6、凤城市价格事务所、振安区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估价鉴定书鉴定,被盗牛的价值合计为人民币6900元;所盗运动服每套价值人民币100元。控方所举上列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永德、高朋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王永德提出没有实施抢劫犯罪;没有假冒警察骗取唐家钱财的观点,经查,对这两起犯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供基本一致,并且还有抢劫一起被害人对王永德的辨认笔录,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抢劫一起,侦察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观点,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所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永德否认盗窃王成家的牛,其辩护人提出该起盗窃证据不足的观点,本院认为,这起犯罪有失主的陈述,证人卢义贵的证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证据间已形成链条,被告人当庭翻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观点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高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永德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估价偏高的观点,本院认为,对本案所盗物品的估价部门是国家指定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部门,其所做的估价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客观性,应当做为本案证据采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也未提供赃物估价偏高的证据,所以对此观点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德目无国法,入室持刀抢劫,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招摇撞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永德的辩护人提出王永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观点,经查其辩护人当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观点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高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2日起至2000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忠仁  
审 判 员 王楠楠  
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

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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