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陈军、黄吉胜等人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9 03:24
人浏览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碑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西安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军,又名王军,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太阳脑村3组,村民。2004年3月4 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吉胜,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一字街42号,无业。2004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超武,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文盲,家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河堤外11号,无业。2004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永平,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彬县新民镇苏村8组,村民。2004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刑诉字(2004)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黄吉胜、黄超武、张永平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季永刚,被告人陈军、黄吉胜、黄超武、张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军、黄吉胜、黄超武、张永平预谋后,携带剪钳及盗来的人力三轮车窜至本市李家村新星服装市场641号,陈军、黄超武剪断641号门市部卷闸门锁后,四人入室盗窃曹秋岭的女博士、梦鸟、美乐斯丹、五色叶牌女裤共811条(经评枯价值40261元)将赃物运至其在本市杨家村的暂住处藏匿,后销赃11条裤子。破案后追回789条裤子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秋岭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领条、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四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黄吉胜、黄超武、张永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黄吉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黄超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年3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付德清  
审 判 员 王 湛  
代理审判员 张 冰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晓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