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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远、张良、张雷、姚启刚、赵刚盗窃、收购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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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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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晋刑二终字第75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良,男,1978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高塘行政村南集12号。200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刚,又名赵贵春,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盂县西烟镇东邢村。200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远,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铁旦行政村姚在66号。200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雷,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行政村集南12号。200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启刚,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铁旦行政村姚庄104号。200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远、张良、张雷、姚启刚、赵刚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良、赵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原审认定,1999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姚远伙同张涛(另案处理)志愿、计划(均在逃)窜至太原市三墙路派神专卖店,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服装400余件,价值人民币95537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良伙同张伟(另案处理)窜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路美妆日化经销部,撬开铝合金卷闸门,从该店盗走各种化妆品4箱,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姚远、张良伙同杨文峰(另案处理)窜至太原市众纺路3号金梦时装店,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各种布料700余米,新科VCD一台,皮衣4件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姚远、张良伙同杨文峰、张伟窜至本市西羊市街139号太原平价羊毛衫店,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羊毛衫280余件,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后销销挥霍。
  199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良伙同周四明(在逃)窜至太原市北大街宇峰科教商店,撬门入室,盗窃打印机两台、电脑一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姚远、张良伙同张伟、杨文峰窜至太原市后铁匠巷精华商行,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衣物700余件,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后销销挥霍。
  199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姚远伙同张涛、杨文峰窜至太原市青年路178号中国匹克专卖店,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匹克运动鞋50余箱及皮箱等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姚远伙同张涛、杨文涛、杨文峰、马林(在逃)窜至太原市桥头街39号新源化妆品商店,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各种化妆品30余箱,价值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姚远以5200元销赃给被告人赵刚,赵又以5500元销赃,赃款挥霍。
  200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姚远、张雷伙同志愿窜至太原市王村南街36号金金日化商店,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各种化妆品10余箱,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姚远以3000元销赃给被告人赵刚,赵以5500元销赃,赃款挥霍。
  200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良、张雷、姚启刚窜至太原市王村北街3排55号院,盗窃刘汉文的红色嘉陵125型摩托车一辆,车牌号晋A30050,价值人民币5100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良窜至太原市长治路56号舒雅摄影屋,撬门入室,盗窃厦华牌20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及衣服等物品,价值300余元,破案后彩电追回已发还失主。
  200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姚远、张雷、姚启刚窜至太原市王村南街5号楼前,撬门入室,盗窃李东旭的红色新大洲90型摩托车一辆,车牌号晋A51703,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姚远、张良、姚启刚、张雷窜至太原市万柏林众纺路42号金龙鱼连锁店,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金龙鱼食用油50余箱,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姚远销赃给被告人赵刚、赵留10箱,将其余40箱追回,被告人姚远、张良、张雷、姚启刚均分销赃,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金龙鱼食用油一箱,已发还失主。
  2001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姚远、张良、张雷窜至太原市万柏林区新矿院北门5号晋力达实业有限公司,撬开铝合金卷闸门,盗窃梦幻牌香皂280余箱及洗手液等物,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后被告人姚远以7500元销赃给被告人赵刚,赵以2.1万元销赃。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4000元,梦幻牌香皂、洗手液3箱,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各被害人的报案材料。2、证人牛石泉、侯永军、闫珍贵的证言。3、估价鉴定结论书。4、赃物照片。5、姚远、赵刚协助抓捕同案犯证明。6、交回赃物的交条和领取追回赃物的领条。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张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姚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张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人姚启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五、被告人赵刚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六、继续追缴赃款赃物。
  上诉人赵刚以原判量刑重,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张良以原判评估物价高,没盗窃那么多财物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0年5月间,被告人姚远等人相互勾结,大肆盗窃公私财物,其中,姚远盗窃10次,价值45万余元,张良盗窃9次,价值10万余元,张雷盗窃5次,价值10万余元,姚启刚盗窃3次,价值2.5万余元,赵刚收购赃物4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远、张良、张雷、姚启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刚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姚远、赵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一审判决中认定在量刑时也依法体现,对所盗窃物品均经物价部门评估,再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没有依据,因此,对上诉人赵刚、张良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林雁  
审 判 员 臧建华  
审 判 员 田太镜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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