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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再林、喻彪、梅松、梅春等人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收购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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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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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晋刑二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春,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峰,男,1982年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二娃,又名马海平,男,19岁,1981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暂住古交市文化旅馆背后平房。199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庞再林,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盲,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喻彪,又名喻应刚,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梅松,又名梅松飞,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官勇,又名李关勇,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守林,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盲,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关良,男,1959年3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文国,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盲,系农民,暂住古交市。199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晋龙泉,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古交市滩上桥废品收购站收购废品,住古交市滩上桥废品收购站。199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胜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在古交市马兰滩废品收购站收购废品,住古交市马兰滩废品收购站。199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喻彪、梅松、梅春、李官勇、李关良、李守林、黄文国、梅峰、晋龙泉、林胜军等人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收购赃物罪一案,于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0)并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梅春、梅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998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马二娃、李关勇、李关良与朱志德(在逃)窜到古交市营立村木口沟煤矿,将看门的李乃则的房门用铁丝拴住并进行威胁,抢劫90mm2电缆线400米,两台80KVA变压器的铜蕊,共计价值人民币29478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5月6日晚,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李关勇、李关良、黄文国、梅峰、李守林与李刚(在逃)窜到古交市河南乡长峪沟张家里煤矿,将看门的闫学明、张二毛打伤,抢走35mm2电缆线800米,两台干式变压器的铜蕊,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0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喻彪、梅松、梅春窜到古交市河口镇大庆焦化厂,将看门的芦正清的房门用铁丝拴住并进行威胁,抢走两台160KVA变压器的铜蕊,共计价值人民币15598元,后销赃挥霍。
  1998年8月14日晚(农历),被告人马二娃、喻彪窜到古交县左洞道乡王文村马爱平的选矿厂,将使用中的30KVA变压器拆下,铜蕊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晋龙泉。
  199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二娃伙同开兵(在逃)窜到古交市镇城底多经公司东风井矿,将正在使用中的25mm2电缆线40米,后销赃给被告人晋龙泉。
  199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彪、梅松、李关勇、李守林窜到娄烦县石家岩白去矿,将使用中的95mm2电缆线200米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9年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关勇等人窜到古交市加乐泉海堂焦化厂,将使用中的25mm2电缆线100米盗走,造成全厂停产停产。电缆线烧皮后销赃挥霍。
  199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马二娃窜到古交市燎洗煤厂,将该厂正在使用中的80mm2电缆线20米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9年4月1日晚,被告人梅松等人窜到古交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队,将使用中的50KVA变压器的铜蕊(变压器价值8163元)盗走。
  199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窜到古交市桃园煤矿将水泵房正在使用中的30KVA变压器(价值4955元)折下,铜蕊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梅松、梅春与朱志德窜到古交市河南乡石鑫联营矿,将180KVA变压器的铜蕊(价值人民币4608.5元)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晋龙泉。
  199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喻彪窜到古交市常安乡睦联坡铁矿,将30KVA变压器的铜蕊(价值人民币1595元)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晋龙泉。
  199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二娃窜到古交市城家曲宏丽洗煤厂将90mm2电缆线30米(价值人民币2716元)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8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梅春、李关勇伙同李刚、朱志德窜到古交市梭峪乡炉峪村王海沟煤矿,将50mm2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959元)盗走。
  1998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梅春、李关勇、李守林等人窜到娄烦县鑫源焦化厂,将50mm2电缆线130米、25mm2电缆线30米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7059元。
  1998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喻彪与陈左能(在逃)窜到古交市西沟福利焦化厂,将50KVA变压器的铜蕊(价值人民币1950元)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8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梅春、李关勇与李刚(在逃)窜到古交市镇城底佛罗汉洗煤厂,将25mm2电缆线30米(价值人民币722元)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9年1月2日晚,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伙同冷明亮(在逃)、陈左能窜到古交市阁上乡大山煤矿,将80KVA和50KVA变压器各一台的铜蕊(价值人民币4609元)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林胜军。
  1999年元月24日晚,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与陈左能窜到古交市城家曲砖厂,将30mm2电缆线80米、16mm2电缆线120米、6mm2电缆线60米、4mm2电缆线200米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5011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林、李关勇、李守林和司为学窜到娄烦县六池店乡示范煤矿,将100KVA变压器的铜蕊(价值人民币3013元)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林胜军。
  199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与朱志德窜到古交市鹿庄砖厂,将该厂70mm2电缆线30米和180KVA变压器的铜蕊(共计价值人民币6205.5元)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喻彪、梅松、李关勇、李守林与司为学窜到古交市辽源公司黄岩矿,将75mm2电缆线300米(价值人民币13310元)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林胜军。
  1999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梅峰窜到古交市原相村办砖厂,将200KVA变压器的铜蕊(价值人民币4608.5元)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林胜军。
  199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喻彪、梅春、梅松与朱志德窜到古交市振华焦化厂,将800KVA变压器的铜蕊(价值人民币14534.5元)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林胜军。
  1999年2月3日晚,被告人马二娃与陈左能、司为学、冷明亮(在逃)等人窜到古交市河南乡干树坪煤矿,将35mm2电缆线600米、16mm2电缆线30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1718元)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梅春、李关勇与陈左能窜到古交市石千峰大南坪老龄委煤矿,将90mm2电缆线100米盗走,价值人民币9060元。
  199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马二娃与司为学等人窜到古交市下石沟岔口乡办煤矿,将70mm2电缆线50米、80mm2电缆线60米、90mm2电缆线4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0570元)盗走,后销赃挥霍。
  199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春与张怀清(在逃)窜到古交市加乐泉平定窑二矿,将价值人民币7097元的电缆线从坑下拉出,正准备烧皮时被发现而逃走。
  199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喻彪、梅松、梅春、李守林窜到古交市草庄头乡办煤矿,将90mm2电缆线400米盗走,价值人民币24160元,后销赃挥霍。
  199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梅峰窜到古交市电力焦化厂,将35mm2电缆线25米、50mm2电缆线3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783元)盗走,后销赃挥霍。
  据此,原审判决:
  被告人马二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被告人庞再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喻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被告人梅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梅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李官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李守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李关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黄文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梅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林胜军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晋龙泉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款赃物。
  宣判后,被告人梅春、梅峰不服,提出上诉。
  梅春的上诉理由是:参与古交市石千峰大南坪老龄委煤矿盗线100米,是两次盗的,我只参与一次50米;盗窃古交市草庄头煤矿电线400米,我没有参加。
  梅峰的上诉理由是:1999年5月6日晚参与抢劫,我事先不知是抢劫,只在距现场200米左右处放哨,他们干什么我不知道;1999年1月28日古交市原相砖厂那一起盗窃,我没有参加,我是过完大年才来山西,没有作案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有:古交市营立村村民委员会的报案材料及证人李乃则、王四小的证言,证实1998年4月30日四名歹徒在该村木口沟煤矿抢劫电缆线及二台变压器铜蕊的犯罪事实;闫生安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闫学明、张二毛的陈述,证实1999年5月6日,古交市河南乡长峪沟张家里煤矿被抢走电缆线和二台干式变压器的铜蕊,看门人闫学明、张二毛被打伤的过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闫学明、张二毛的损伤构成轻伤;王金亮的报案材料及证人芦正清的证言,证实古交市河口镇大人焦化厂于1999年5月12日凌晨被抢二台160KVA变压器铜蕊的过程;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三起抢劫作案的现场状况;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物品的价值;马二娃、庞再林、梅松、李官勇的指认笔录,证实被抢劫作案的地点、时间和人员,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马爱平、史俊义、郝斌林、张中正、康保华、陈刚的报案材料,证实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变压器铜蕊被盗的时间、地点、型号、数量及造成损失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电力设备被破坏的现场状况;马二娃、庞再林、梅松、李官勇的指认笔录,证实破坏电力设备的时间、地点和人员情况,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闫春亮、张玉明、闫四四、李永平、张发余、王补亮、崔亮清、张振明、武四新、闫年顺、刘二巴、闫玉平、朱灯林、陈诗、王绪平、闫承恺、闫二巴、马三毛、温新成、王付大、冯林富、史俊义、武康平、张永万、闫吉亮、赵文丙的报案材料,证实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盗窃作案的现场状况;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
  另查明,原审认定的,1999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梅峰到古交市原相砖厂盗窃200KVA变压器铜蕊,价值4608.5元一起,庞再林指认现场笔录记载为同年3月份作案,梅峰上诉称系春节后2月份才到山西来,二审期间四被告人均不承认本起作案,故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1999年4月,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喻彪、梅松、梅春、李守林到古交市草庄头乡办煤矿盗线400米,价值24160元一节,被告人庞再林、梅春、梅松一审开庭时不承认;马二娃、喻彪、李守林承认这个时间作过案,但马二娃、李守林均不知在什么地方作案。证据间矛盾无法合理排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这一起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各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分别对各被告人定罪定性是准确的。但部分事实认定不当,缺乏证据支持。对被告人马二娃、庞再林、梅松、梅峰应从原判盗窃总额中把原认定的古交市原相砖厂这一起盗窃价值4608.5元予以核减。对马二娃、庞再林、喻彪、梅松、李守林、梅春应在原判盗窃总额中把原认定的古交市草庄头这一起盗窃价值24160元予以核减。相应各被告人犯盗窃罪量刑予以变动。李官勇开庭时对自己犯罪事实如实承认,态度较好,量刑中应予体现。考虑到李关勇、李关良、黄文国、梅峰在抢劫罪中的作用较小,量刑中可予从轻。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李守林因患严重疾病,本院准予以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并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马二娃的处刑部分,即被告人马二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维持原判决第二、三、四、五、七项中对被告人庞再林、喻彪、梅松、梅春、李守林的抢劫罪处刑部分,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庞再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喻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梅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梅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守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维持原判决第二、三、四、六、七项中对被告人庞再林、喻彪、梅松、李官勇、李守林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刑部分,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庞再林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喻彪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梅松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李官勇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李守林有期徒刑八年。
  维持原判决第六项中对被告人李官勇犯盗窃罪的处刑部分,即:被告人李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维持原判决第十一、十二项中对被告人林胜军、晋龙泉犯收购赃物罪的处刑部分,即:被告人林胜军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晋龙泉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维持原判决第十三项,即: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款赃物。
  二、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并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的第六、八、九、十项对被告人李官勇、李关良、黄文国、梅峰的抢劫罪处刑部分,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官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关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文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梅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撤销原判决第二、三、四、五、七、十项中对被告人庞再林、喻彪、梅松、梅春、李守林、梅峰盗窃罪的处刑部分,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庞再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处被告人喻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梅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处被告人梅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守林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梅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被告人庞再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与原判抢劫罪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原判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
  被告人喻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判抢劫罪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判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
  被告人梅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与原判抢劫罪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原判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
  被告人梅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原判抢劫罪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
  被告人李官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原判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被告人李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判抢劫罪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判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因该患严重疾病,准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李关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13日起至2007年5月12日止)。
  被告人黄文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21日起至2003年5月20日止)。
  被告人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13日起至2002年5月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牛林雁  
代理审判员 高建中  
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  


二000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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