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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罗、夏晓东、崔吉洋抢劫、盗窃,王育明窝藏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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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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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涧少刑公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洛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海罗,男,25岁,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孟津县农民,住孟津县横水镇闫庄村8组。199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该判决于1999年12月6日生效。2002年12月13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3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崔吉洋,别名崔西洋,男,17岁,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孟津县农民,住孟津县横水镇会廛村3组。2002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崔保仓,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洛阳市孟津县横水镇农民,系被告人崔吉洋之父。
  辩护人张元臣,洛阳市一拖公司退休工人。
  被告人夏晓东,男,15岁,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洛阳市孟津县农民,住孟津县横水镇寒水村1组。2002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3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高葡萄,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洛阳市孟津县横水镇农民,系被告人夏晓东之母。
  辩护人谢彦,洛阳市孟津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人王育明,男,20岁,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孟津县农民,住孟津县横水镇会廛村8组。2002年12月13日因涉嫌窝藏赃物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3日因涉嫌窝藏赃物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吴枫林,柴文功,洛阳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未诉(200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海罗、夏晓东、崔吉洋犯抢劫、盗窃罪,被告人王育明犯窝藏赃物罪于200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长东、王寒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海罗、夏晓东、崔吉洋、王育明及法定代理人崔保仓、高葡萄、辩护人张元臣、谢彦、吴枫林、柴文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2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闫海罗、夏晓东、崔吉洋伙同韩志辉(在逃)四人窜至洛浦公园,手持棍棒,将计永强、王杏丽围住,对其二人进行威胁、殴打,抢走现金50元。
  2、2002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闫海罗、夏晓东、崔吉洋伙同韩志辉(在逃)四人窜至孟津县会廛小学翻墙进入学校,盗走创维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凯歌牌扩音器一台及钢笔、验钞机、香烟、床单等物品,后又在寒水村一加油站盗走黄河牌三轮机动车一辆,所盗物品均在被告人王育明住处窝藏(价值2241元、赃物已追退)。
  3、2002年1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闫海罗、崔吉洋、夏晓东、韩志辉(在逃)四人窜至洛阳市丹城路王新娥开设的一计划生育用品商店,永钢筋将门锁剪开,盗走店内录音机一台及69种药品(价值3515元、赃物已追退)。
  4、2000年4月份,被告人闫海罗在为赵便装修房子之机盗走军用64式7.62毫米手枪普通弹36发(已追退)。
  5、2002年11月份,被告人闫海罗、崔吉洋、夏晓东、韩志辉四人多次在洛阳市廛河区下园南街12号、东涧沟村、西小屯村盗窃汽车电瓶4个,在洛一高大门口、西小屯村盗窃自行车2辆(价值2765元,赃物已追退),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8521元均存放在被告人王育明的住处窝赃。
  被告人闫海罗辩称没有指使他人犯罪;王育明辩称没有指使他人盗窃,事先未参与商量;崔吉洋、夏晓东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被告人崔吉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吉洋在他人提议下参与犯罪,所起作用小,属从属地位,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晓东的辩护人辩称:夏晓东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犯罪后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判处;王育明的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王育明指使、策划盗窃犯罪,对其应定为窝赃罪;王育明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认为:王育明有义务如实交代犯罪经过,告诉公安机关同案犯的住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以作为情节考虑。
  经审理查明:
  1、2002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闫海罗、夏晓东、崔吉洋伙同韩志辉(在逃)在洛浦公园,手持棍棒,将青年计永强、王杏丽围住,对其二人进行威胁、殴打,抢走现金55元。
  2、2002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闫海罗、夏晓东、崔吉洋伙同韩志辉到孟津县会廛小学翻墙进入学校,盗走创维牌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凯歌牌扩音器一台及钢笔、验钞机、香烟、床单等物品,后又在寒水村一加油站盗走黄河牌三轮机动车一辆,上述物品均放在被告人王育明住处藏匿。上述物品共价值224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3、2002年1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闫海罗、崔吉洋、夏晓东、韩志辉在洛阳市丹城路王新娥开设的一计划生育用品商店,用钢筋剪将门锁剪开,盗走店内录音机一台及69种药品,放在被告人王育明住处藏匿。该物品价值351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4、2002年11月份,被告人闫海罗、崔吉洋、夏晓东、韩志辉分别在洛阳市廛河区下园南街12号、东涧沟村、西小屯村盗窃汽车电瓶4个,在洛一高门外、西小屯村盗窃自行车2辆,放在被告人王育明的住处藏匿。该物品价值276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5、2000年4月份,被告人闫海罗在为洛阳火车站铁路派出所民警赵便装修房子时,乘人不备盗走军用64式7.62毫米手枪普通弹36发,后藏匿于王育明住处。案发后被追回。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闫海罗、崔吉洋、夏晓东、王育明的供述,均证实了上述查明的事实。
  2、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均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抢劫、被盗的经过。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提取笔录、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被盗物品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在卷资证。
  4、被告人的户籍年龄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海罗、崔吉洋、夏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闫海罗、崔吉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被告人闫海罗秘密窃取军警人员的弹药,又构成盗窃弹药罪;被告人王育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并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弹药,又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对被告人闫海罗、崔吉洋、王育明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海罗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崔吉洋、夏晓东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海罗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育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罪犯,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海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再与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崔吉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被告人夏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王育明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闫海罗的刑期自2002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崔吉洋的刑期自2002年11月26日起至2005年11月25日止。)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玉琴  
人民陪审员 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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