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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拔龙、黄拔兴、黄亚青、刘世福、林锐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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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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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闽刑终字第334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拔龙(化名刘依辉),男,1975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闽清县坂东镇鹿角村8号。1992年6月11日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因本案于1998年6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奇龙,福州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拔兴,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闽清县坂东镇鹿角村6号。1992年6月11日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1998年6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颜隆海,福州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亚青,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闽清县白中镇前坂村56号。因本案于1998年6月1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福,男,1968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闽清第一瓷厂工人,住闽清县坂东镇鹿角村鹿角109号。因本案于1998年6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锐,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85号。因本案于1998年6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黄亚青、刘世福、林锐犯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盗窃罪一案,于1999年6月1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黄亚青、刘世福、林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东、刘会城、黄其平(均已另案处理)携带砂枪、马刀等作案工具窜到闽清县坂东镇限头茶场,持械威胁该场职工朱梦龙,劫取人民币330元,赃款共同分得。
  1997年7月3日,被告人黄拔龙伙同尹仕桃、黄拔挺(均已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到莆田抢劫出租车,被告人黄拔龙提供了作案工具锄头柄,次日上午,窜到涵江,尹仕桃买了一条尼龙绳,割成二段,伺机作案。当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黄拔龙和尹仕桃、黄拔挺雇乘林金辉驾驶的出租车往闽清县,行至324国道往316国道3公里闽侯路段时,尹仕桃借故要林金辉停车,被告人黄拔龙即用拳头殴打林金辉,黄拔挺亦用手臂勒住林金辉的颈部,尹仕桃用锄头柄猛击林的头部,而后由尹仕桃、黄拔挺将林金辉拖到车后座,被告人黄拔龙驾车,尹仕桃、黄拔挺用尼龙绳捆绑林,遭林的反抗,尹即用尼龙绳勒住林的颈部,黄拔挺用尼龙绳捆住林的双手,致林死亡。当车行至闽清东桥镇大桥时,尹下车购买了一只编织袋并装上石头,三人共同将林金辉的尸体用绳、编织袋连接在一起,抛入河中,继续驾车到贵州省玉屏县,出售该车时,尹仕桃、黄拔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拔龙逃脱,案发后,赃车已发还车主。经闽侯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死者林金辉系被他人用尼龙绳勒颈后抛尸于江中。被劫桑塔纳小轿车经涵江区价格事务所评估:价值人民币65000元。
  1997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黄拔龙和黄亚青、黄勤城、黄拔鑫(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敲诈刘燕灼的钱财。被告人黄亚青即传呼刘燕灼乘坐其摩托车回家;被告人黄拔龙尾随其后,并通知黄勤城、黄拔鑫到被告人黄亚青住宅。当刘燕灼到黄亚青住宅时,被告人黄拔龙以刘燕灼“玩”他“老婆”为由,殴打了刘,劫取刘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共重约2.5两)、手机一部。黄勤城、黄拔鑫闻讯上楼,伙同被告人黄拔龙逼刘燕灼写了一张50000元人民币的欠条给被告人黄拔龙。事后,被劫的金器等物被部分变卖、分赃。案发后,追回赃款7330元发还被害人。
  199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林锐和张昌祥(另案处理)商议后携带作案工具砂枪、马刀、木棍及铁钉板窜到闽清县上莲乡路段,将铁钉板放在公路上,致一辆东风牌货车轮胎漏气停车。被告人黄拔龙持砂枪、被告人林锐和张昌祥持马刀,被告人黄拔兴持木棍威胁驾驶员,劫取人民币1300元,共同分赃。
  1998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黄亚青和张昌祥预谋到南平抢劫出租车驾驶员的钱财,携带了砂枪、马刀,由被告人黄拔兴和张昌祥在南平火车站雇乘郑国文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车牌闽HT0463)往尤溪县,当车行至溪边路段时,被告人黄亚青借故叫停车,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持砂枪,张昌祥持马刀威胁郑国文,并叫郑到后排座位,用布罩住郑的脸,将其双手反绑,劫取传呼机一架,人民币10元、驾驶证及建行龙卡等物。后将郑绑到离公路二百米远的树上,将车开回闽清县。1998年5月6日该车被闽清县公安局查扣。案发后,该车及传呼机已发还。经尤溪县价格事务所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9129元。
  1998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黄亚青伙同张昌祥、高道银(另案处理)经共同预谋,窜到福州凤凰酒家门口。由被告人黄拔兴、刘世福、和张昌祥、高道银雇乘刘斌驾驶的闽AT0817捷达小轿车往闽清县,被告人黄拔龙、黄亚青驾乘小轿车跟随其后。行至闽侯路段时,张昌祥借故叫刘斌停车,被告人黄拔兴和高道银持砂枪、被告人刘世福持刀威胁刘斌,将刘双手反绑,并用布罩蒙面放置后排座位,由被告人刘世福驾驶该车,途中抢走刘斌手机一部、传呼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及人民币700元、身份证一张。被告人黄拔龙、黄亚青随后也到现场,运载黄拔兴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追回手机、传呼机、身份证及赃款700元发还被害人。
  1998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黄亚青经预谋窜到福州长途汽车站附近雇乘许力明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到闽侯县鸿尾路段时,黄拔龙借故叫停车,黄拔龙、黄拔兴分别持砂枪、刘世福持刀威胁许力明,将其双手捆绑、布罩蒙面,由被告人黄拔龙驾驶该车往闽清县。途中,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逼迫许力明用手机与其朋友李昌荣联系汇人民币10000元到被告人黄拔龙提供的罗巧香的储蓄户头。在闽清城关储蓄所,四被告人提取10000元存款后,让许力明驾车离开。赃款由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均分。
  1998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经预谋窜到福清市南方宾馆门口,雇乘俞昌银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往永泰县,至岭路乡路段时,被告人黄拔龙持刀、枪,被告人黄拔兴持枪威胁俞停车并叫俞到车后座,将其手脚捆绑,布罩蒙面,由被告人黄拔龙驾驶该车,途中抢走俞的人民币1300元和身份证等物,并逼迫俞用手机与亲属联系汇人民币30000元到被告人黄拔龙提供的储蓄户头上。尔后,被告人黄拔龙驾车到永泰城关,在工商银行东门储蓄所以俞的名字设立一活期储蓄户头,俞打电话叫其朋友何代銮汇人民币30000元到该户头上。由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驾车到闽侯县荆溪储蓄所提取30000元存款后,到福州洪山桥让俞昌银驾车离开。所得赃款,部分被黄拔龙用于购买手机、交纳电话费,部分被黄拔龙、黄拔兴带被告人黄亚青及其妹到北京、杭州等地游玩共同挥霍。
  1998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经预谋窜到长乐国际机场,雇乘高俞林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往永泰县,当行至塘前乡路段时,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持枪威胁高停车并到后排座位,将其手脚捆绑,布罩蒙面,逼迫高用手机与亲属联系汇人民币20000元到被告人黄拔龙提供的张友良储蓄户头上,高用电话叫车主卢春汇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驾车到闽侯上街储蓄所取出存款中的7000元,又抢走高身上人民币2100元和手机一部后,让高俞林驾车离开。案发后,追回赃物手机一部及赃款人民币3000元发还被害人。
  1998年3月5日,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窜到永泰县盖洋乡阉亭寺,由黄拔兴爬进大殿,黄拔龙在外接应,共盗走寺内古雕八块,用摩托车运回闽清县,次日将赃物运到福州洪山桥卖给事先联系的“老陈”,得款人民币23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余款共同挥霍。
  原审认定以上事实,有证人朱某某等证人证言、法医学检验报告、赃物估价证明、有关书证、同案人供词等在案佐证,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黄亚青、刘世福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绑架罪,林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黄拔龙的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盗窃罪;被告人黄亚青的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拔兴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据此原审判决:一、被告人黄拔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黄拔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黄亚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人刘世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林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细金之诉讼请求。
  被告人黄拔龙以其未起主要作用,归案后检举刘绍朝等三人抢劫一小卖部一千多元,有立功表现,要求改判死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拔龙在所参与的抢劫中均未起主要作用,本案第7、8、9起应择一重罪处断,在盗窃案中起辅助作用,应属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黄拔兴以不是主犯,没有起主要作用,量刑太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拔兴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抢劫系牵连犯,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拔兴具有自首情节,在抢劫、绑架中所起作用较小,建议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黄亚青以原判认定其参与敲诈勒索、认定参与三起抢劫和一起绑架,均是被蒙骗、威吓、受殴后去的,且没参与分赃为由提起上诉。
  被告人刘世福以被人利用,没有参与策划,请求从轻处理等提出上诉。
  被告人林锐以是初犯,未使用暴力,起次要作用,能坦白交代,请求从轻处罚等为由上诉。
  经审理查明:
  (一)1996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拔龙伙同黄拔东等人抢劫朱梦龙,事实清楚。有被害人朱梦龙证实被抢;同案人黄其平、刘会城、黄拔东供认伙同黄拔龙进行抢劫;被告人黄拔龙供认在案。
  (二)1997年7月3日,被告人黄拔龙伙同尹仕桃、黄拔挺抢劫林金辉,事实清楚。有闽侯县公安局对被害人林金辉尸体的现场照片及法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涵江区价格事务所对赃车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同案人尹仕桃、黄拔挺供认上述作案经过;被告人黄拔龙的供述与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贵州省玉屏县公安局有关被告人黄拔龙及同案人在玉屏县欲以车抵押换钱被抓经过和提取该车驾驶证等书面证据证实。
  (三)1997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拔龙、黄亚青和黄勤城、黄拔鑫(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敲诈勒索刘燕灼一节,有被害人刘燕灼陈述,从被告人黄拔龙身上缴获的“欠条”,被告人黄拔龙供述,被告人黄亚青供认受黄拔龙指使参与敲诈经过的陈述,被害人刘燕灼领回现金7330元的领条等证据为证。但原审认定被告人黄亚青参与黄拔龙等人抢劫刘燕灼证据不足。
  (四)199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林锐等人抢劫东风货车驾驶员一节,事实清楚。有三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
  (五)1998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黄亚青和张昌祥共同抢劫南平出租车驾驶员钱财一节,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郑国文当日报案材料,案发后领取传呼机的证明;车主林金灿证实雇郑国文开的出租车被抢劫,领车证明;赃车估价证明;查扣赃车证明;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黄亚青均供述在案等证据证实。
  (六)1998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伙同张昌祥、高道银共同抢劫刘斌一节,抢劫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刘斌陈述,赃物估价证明及刘斌领取物品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黄亚青跟随去玩是实,但原审认定黄亚青参与本起抢劫没有证据证实。
  (七)1998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在福州长途汽车站绑架出租车驾驶员许力明,勒索人民币一万元一节,事实清楚。有许力明报案材料;有证人李昌荣证实当日应许力明的请求,按要求将存款一万元存入指定的罗巧青户头;存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的供述一致且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黄亚青跟随去玩是实,但原审认定黄亚青参与本起绑架没有证据证实。
  (八)1998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绑架福清市出租车驾驶员俞昌银,索取人民币三万元并抢走随身现金财物一节,事实清楚。有被害人俞昌银报案材料,俞昌银关于作案人黄拔龙、黄拔兴的辨认笔录,存取款凭证和俞昌银领取追还的赃款、赃物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亦供述在案。
  (九)1998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绑架出租车驾驶员高俞林,索取人民币一万元并抢走随身财物现金一节,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高俞林报案材料,存取款凭证和领取被勒、抢的钱物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亦供认在案。
  (十)、1998年3月5日,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盗窃阉亭寺古木雕一节,事实清楚。有报案笔录,现场照片,二被告人也有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拔龙、黄拔兴、黄亚青、刘世福、林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持械,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上诉人黄拔龙参与抢劫八起,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计约89574元,数额巨大,其参与的其中一起还致人死亡;上诉人黄拔兴参与抢劫五起,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计约16920元,数额巨大;上诉人黄亚青参与抢劫一起,财物价值人民币约9129元;上诉人刘世福参与抢劫一起,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上诉人林锐参与抢劫一起,财物价值约人民币1300元。上诉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持枪持械绑架出租车司机,勒索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中,上诉人黄拔龙参与绑架作案三起,勒索人民币计约50000元;上诉人黄拔兴参与绑架作案三起,勒索人民币计约50000元;上诉人刘世福参与绑架作案一起,勒索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黄拔龙、黄亚青以非法手段结伙持械要挟他人一起,索取钱财50000元未逞,均已构成敲诈勒索(未遂)罪;上诉人黄拔龙、黄拔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黄拔龙、黄拔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系累犯,应予严惩。上诉人黄亚青、刘世福、林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予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拔龙关于检举他人抢劫犯罪问题,经查不实,上诉人黄拔兴部分自首问题,经查只有抢劫1300元一起自首属实,但不影响全案的量刑。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和被告人刘世福、林锐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对被告人黄拔龙、黄拔兴、刘世福、林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原审认定被告人黄亚青参与其它抢劫犯罪和绑架犯罪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七)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和第三项对被告人黄亚青犯敲诈勒索罪的判决。即:被告人黄拔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拔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世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林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亚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对上诉人黄亚青犯抢劫、绑架罪的判决,即被告人黄亚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黄亚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盗窃罪并处执行被告人黄拔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绑架、盗窃罪并处执行被告人黄拔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 判 长 戈建城  
审 判 员 林秉虞  
代理审判员 魏 健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童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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