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9 11:19
人浏览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昌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北京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根山,男,25岁(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谢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1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高见,男,29岁(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中原区须水镇和庄村南街4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1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付强(曾用名谢伟强),男,27岁(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郏县黄道乡大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1日被羁押,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于2005年12月11日14时许,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东大门外南侧停车场内,持铁锥将赵会芸(女,35岁)停放在该处的桑塔纳牌轿车左后门小玻璃砸坏,从车内窃得赵会增(男,34岁)手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手机两部,所窃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于作案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根山、谢付强在开庭审理时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谢高见对起诉书的指控辩称,其是在被抓获之后才知道是盗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于2005年12月11日14时许,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东大门外南侧停车场内,持铁锥将赵会芸(女,35岁)停放在该处的桑塔纳牌轿车左后门小玻璃砸坏,从车内窃得赵会增(男,34岁)手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手机两部,所窃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于作案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会增的陈述证实:2005年12月11日14时许,其姐赵会芸将车停在回龙观建材城布艺厅门口处去买窗帘,出来后发现车左后门小玻璃被砸坏,其放在车内的手包被盗。包内有现金1500元和三星牌手机1部、斯达康牌小灵通手机1部。
  2、证人赵会芸的证言证实:12月11日14时许,其将车停放在回龙观建材城东大门外南侧停车场,同赵会增去买东西回来时发现车的玻璃被砸,赵的手包被盗。
  3、证人丁继民、朱瑞飞、苏孝礼、李建、苏孝松、庞明月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1日14时许,其六人在回龙观建材城东大门外南侧停车场巡逻时,将正在砸汽车玻璃偷包的三名男子当场抓获的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辨认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就是砸汽车玻璃偷包的三名男子。
  5、证人李爱枝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0日,其未见谢高见来其网吧上网。
  6、起获赃证物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根山身上现场起获所盗窃赃物及作案工具。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起获的物品扣押及发还的情况。
  8、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现场和涉案财产状况。
  9、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5年12月11日16时许,将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带回派出所审查。
  11、工作记录证实:谢付强、谢高见在案发当天曾用手机与谢根山联系。
  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产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496元。
  1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实:被告人作案现场方位及现场状况。
  14、被告人谢根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2月11日14时许,其伙同谢高见、谢付强在回龙观建材城东大门外南侧停车场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手包的经过。并证实其拿出作案工具向谢高见、谢付强提意去盗窃,且其亲自砸汽车玻璃窃取的手包。经辨认,回龙观建材城东大门外布艺厅门前是其砸汽车玻璃实施盗窃的地点。
  15、被告人谢付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内容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根山、谢高见、谢付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高见辩解其不知道是盗窃的意见,本案证据已证明其在作案中有共同盗窃故意,也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根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1日起至2007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高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1日起至2006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谢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1日起至200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在案扣押E龙卡一张,发还被告人谢付强;工具一个、手套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纪士常  
人民陪审员 王 巨  
人民陪审员 李德成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德强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