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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刘若建、张成财、邓乔术、颜云冬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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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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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峰,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安徽省安庆市人,农民,家住安庆市郊区白城湖乡绕板村严屋组,捕前暂住海口市坡巷村深铁大厦301房。1999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西炎,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西省九江市人,无业,家住九江市赛城湖闸西路536号,1996年11月因犯销赃罪被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1998年12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天浪,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永康市象珠镇木渠村,1996年11月因犯销赃罪被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刑满释放。199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若建(外号“福建”),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建瓯市玉山镇长村,199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成财(外号“晓峰”),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西省九江市人,无业,家住九江市武宁县上汤乡文兴中路6号。199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乔术(化名“史严”),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文化程度高中,原系益阳市百货纺织公司职工,家住益阳市资江东路城东河街192-1号。1995年1月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减刑一年,于1999年2月4日假释出狱。199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颜云冬,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郴州市安仁县渡口乡为屋村6组,199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瑾林,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刘若建、张成财、邓乔术,颜云冬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明、代理检察员陈开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刘若建、张成财、邓乔术、颜云冬及其辩护人徐瑾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峰等七被告人自1999年2月至8月份在海口分别结伙盗窃摩托车九起,共盗窃摩托车14辆,均已构成盗窃罪,张峰、黄西炎、张成财、陈天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黄西炎、陈天浪、邓乔术属累犯,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峰辩称,1999年3月29日与4月26日两起盗窃案未参与。被告人黄西炎、陈天浪、刘若建辩称对摩托车估价过高,被告人张成财辩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天浪,有立功表现,属从犯。被告人颜云冬辩称起诉书指控不成立,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辩称,颜云冬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4日,被告人颜云冬原打工的海口市机场东路体育电影院当日要搬走,颜遂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陈天浪,并说因电影院搬走,省高级体校宿舍区晚上无保安人员看守,该宿舍区楼下停放的摩托车容易盗走,当日中午,被告人颜云冬带被告人陈天浪、张峰到省高级体校踩点,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刘若建、张成财五人窜到省高级体校宿舍区,分别盗走董新荣、黄文燕、李康、董建辉的本田125C摩托车(车牌号:琼A.11110),本田90C摩托车(琼A.07007),新大州125C摩托车(琼C.J2445),力发100C摩托车(琼C.H9340)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0900元。破案后追回本田125C摩托车已退还失主。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报案书及报案材料,说明失主丢失摩托车的情况。
  2、失主收条,说明失主董新荣收到被盗车辆的收条。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被告人对现场辨认情况。
  4、鉴定结论,说明被盗摩托车价值。
  5、被告人供述,说明被告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
  6、被告人张成财,陈天浪身份材料。
  7、判决书证实黄西炎、陈天浪判刑情况。
  1999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张成财三人窜到海口市海秀路海角花园E幢楼下,盗走陈泽光的一辆雅马哈125C摩托车(琼C.M6912),计价值人民币152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失主陈泽光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证实车辆丢失情况。
  2、辨认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情况。
  3、被告人供述。
  1999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张成财等四人窜到海口市海府路36号省电力公司宿舍大院,盗走苏华的一辆本田女式125C摩托车(车牌号琼C.04241)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失主报案及询问笔录,证实车辆丢失情况。
  2、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供述。
  1999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张成财窜到海口市西门外17号房,盗走戴开宝的一辆红色新金田100C摩托车,(琼C.M3153)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失主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证实车辆被盗经过。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结论。
  199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刘若建、陈天浪窜到琼山市商业集团公司宿舍大院,分别盗走陈柏福、俞朝马的鹿城牌125C摩托车(琼C.Q6448)和赤兔马100C摩托车(琼C.R7913)共计价值人民币109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失主报案书及询问笔录。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供述。
  1999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刘若建、陈天浪、张成财等五人窜到海口市海府路上丹花苑B区7栋1单元,盗走张希良的一辆铃木王125C摩托车(琼A.03611),价值人民币88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1、失主报案书及报案材料。
  2、被告人辨认现场照片及笔录。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陈述。
  1999年4月26日下午时许,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刘若建窜到琼山市委大院,盗走吴武的一辆银翔90C摩托车(琼C.J9066),价值人民币48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失主报案书及询问笔录。
  2、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供述。
  1999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张峰、黄西炎、刘若建、陈天浪窜到琼山市土产供销公司宿舍区,盗走林道椿的一辆嘉陵70C摩托车(琼C.H2589),价值人民币246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失主报案书及询问笔录。
  2、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供述。
  1999年8月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陈天浪、张成财,邓乔术窜到海口市金盘路15-1号大院,盗走岑大森和胥泽伟的女式本田125C摩托车(琼C.L8775)和轻骑木兰125C摩托车(琼A.46674)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0元,破案后,已追回轻骑木兰摩托车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失主报案书及询问笔录。
  2、被告人辨认现场照片及笔录。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供述。
  5、被告人邓乔术的身份证明材料。
  6、刑事判决书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邓乔术前科材料。
  7、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确实充分,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张成财、刘若建、邓乔术、颜云冬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张峰参与盗窃八起,盗窃摩托车十二辆,盗窃数额达人民币8646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73460元。被告人黄西炎参与盗窃八起,盗窃摩托车十二辆,盗窃数额达人民币8646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73460元,被告人陈天浪参与盗窃六起,盗窃摩托车十一辆,盗窃数额达人民币8396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2660元,被告人张成财参与盗窃六起,盗窃摩托车十辆,盗窃数额人民币85800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4500元,被告人刘若建参与盗窃五起,盗窃摩托车九辆,盗窃数额人民币57860元,造成损失44860元,被告人邓乔术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摩托车两辆,盗窃数额人民币17500元,损失人民币9200元,被告人颜云冬参加盗窃一起,盗窃摩托车四辆,盗窃数额人民币30900元,造成损失17900元。上述被告人中,张峰、黄西炎、陈天浪、张成财盗窃数额均在六万元以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若建、颜云冬、邓乔术盗窃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西炎、陈天浪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邓乔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峰辩称未参与1999年3月29日和4月26日下午时的两起盗窃,经查,证实张峰参与两起犯罪事实有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又有本人供述,辨认现场笔录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成财辩称有立功表现,经查,其被抓获后交代了陈天浪的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陈天浪,确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几被告人均辩称对赃物的估价过高,经查,海口市价格事务所的估价报告有合法依据,估价合法,且盗窃的车辆大部分已无法追回,被告人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颜云冬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盗窃罪,经查,颜云冬向被告人陈天浪提供了省体校宿舍的情况,又与张峰、陈天浪一起踩点,有被告人陈天浪及其本人供述相互印证,其辩解不能成立,但因其在犯罪中起作用较小,事后又未分得赃物,可依法从轻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西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天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三、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止)。
  四、被告人张成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止)。
  五、被告人刘若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止)。
  六、被告人邓乔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判刑罚已执行五年零九天,尚余刑罚一年零十一个月二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止)。
  七、被告人颜云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止)。
  八、上述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雪冬  
代理审判员 王维福  
人民陪审员 林亚福

 
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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