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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意、黄以明、刘兵站、桂克新、李盼盼、连青林、刘爱庆、王新富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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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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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74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意,绰号大宝,男,40岁(1967年4月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北顺城街6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以明,绰号黄磊,男,25岁(1981年10月4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鲁河乡吴赵村黄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兵站,男,22岁(1985年6月4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镇兴隆村一组48-6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桂克新,绰号桂新,男,26岁(1980年12月29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乡鹿鸣厂村10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盼盼,绰号眼镜,男,21岁(1986年1月1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黄埠镇常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连青林,绰号二林,男,23岁(1984年5月1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青冈集乡青冈集西街村15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爱庆,绰号饲料,男,50岁(1957年3月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首钢轧钢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甲1楼2门51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新富,绰号老六,男,38岁(1968年10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韩家店乡三岔口村南队;2003年1月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校亮,男,40岁(1967年1月8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荷泽市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荷泽市鄄城县什集镇沙沃行政村荣庄村西队48号;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健,男,30岁(1976年11月26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丰台区葆台大队会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葆台村108号;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德海,男,53岁(1953年6月26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张家务村1排2号;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意、黄以明、刘兵站、桂克新、李盼盼、连青林、刘爱庆、王新富犯盗窃罪,丁意、李校亮犯销售赃物罪,吕健、杨德海犯收购赃物罪一案,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黄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兵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桂克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盼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连青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爱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新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校亮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吕健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德海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分别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丁意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丁意、原审被告人黄以明、刘兵站、桂克新、李盼盼、连青林、刘爱庆、王新富、李校亮、吕健、杨德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丁意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意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虹
代理审判员 高 嵩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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