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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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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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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6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巍,女,20岁(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大专文化,无业,住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圣庙村西9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7年8月15日经我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巍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魏巍在北京市通州区诚智恒讯有限公司手机店内挑选手机时,趁售货员不备,将1部诺基亚牌N70ie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000元,销赃得款1100余元。后被查获,赃物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小飞陈述,证人黄晓燕、杨国梅、毕磊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扣押清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魏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鉴于涉案赃物已起获及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魏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曹小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 长 军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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