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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尔拉夫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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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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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西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尔拉夫,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巴古乡三比村5组33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06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尔拉夫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尔拉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尔拉夫于2006年7月29日凌晨,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黄瓜园东小楼8门三层10号,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陈燕平家中现金人民币700元、诺基亚牌6108型手机一部、CECT牌灵羽616M型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元。后被查获。赃物均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燕平陈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尔拉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尔拉夫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沈尔拉夫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尔拉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缴之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陈燕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左 海 东


二ΟΟ七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佟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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