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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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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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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斌,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4127261971112346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秋渠乡朱小楼村。因本案于2007年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9日晚,被告人朱斌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下里桥东路111号门前,窃得陈广杰停放在此的豫NY2039号黑色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9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广杰的陈述、辨认笔录、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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