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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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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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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2769号

公诉机关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博,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万新三路。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博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博于2006年3月20日1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易初莲花超市,趁被害人全裕敏(女,21岁)不备,窃取齐放在购物车内的牛仔包1个,内有索尼DSC-F88型数码相机1台、LG-C620手机1部、女士皮制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570元。2006年4月3日,被告人李博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卿证言、被害人全裕敏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07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博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全裕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云
书 记 员 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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