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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军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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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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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武 隆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武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军,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32198805292538,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世纪广场”对面出租房),户口所在地武隆县火炉镇大坪村7组。2006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同月28日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余友胜(被告人余军之父),男,1965年9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世纪广场”对面出租房),户口所在地武隆县火炉镇大坪村7组。
  指定辩护人冉君毅,武隆县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军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军及其法定代理人余友胜、指定辩护人冉君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余军在武隆县 “世纪广场”对面的 “利源超市”旁边巷道内,将王代书的一辆黑色嘉鹏150-B型摩托车盗走,价值3440元。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余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未满十八周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余军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出辩解,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军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余军在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世纪广场”对面)“利源超市”旁边一巷道内,将本县“豪怡酒店”员工王代书停放的一辆黑色“嘉鹏”牌150-B型两轮摩托车推到本县“世纪广场”下面隐藏。后被告人余军用旧摩托车钥匙发动摩托车用于自己驾驶。2006年2月25日,被告人余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盗窃的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失主。经鉴定,此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0元。
  上述事实,有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失主王代书陈述;2、证人余友胜、王辉证实;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图及照片;5、赃物照片;6、扣押物品清单及失主领条;7、价格鉴定结论;8、户口证明。被告人余军亦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军未满十八周岁,有悔罪表现,且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余军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冉 洪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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