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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玉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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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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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文玉,又名龙文进,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3312319760426511X,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凤凰县三拱桥乡拉务村4组。因本案于2006年6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文玉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文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5月1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龙文玉伙同“老莫”(另案处理)在路桥区螺洋街道东风村一区80号余继才家,撬窗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5500元、一台银白色先科牌DVD影碟机(价值人民币467.5元)和一辆26寸蓝色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文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余继才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作案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文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07年3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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