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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少林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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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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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20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少林,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3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少林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少林于2007年1月26日1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7号楼6单元302号,窃走徐某(女,29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500元、索尼爱立信W550C型移动电话1部、G18K金项链1条、G18K金脚链1条(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60元)等物品,后被抓获归案,大部分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杨的陈述、证人刘丽、高悦玲以及罗秋凤等人的证言、辨认记录、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涡阳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检验报告、相关的书证材料、物品照片、报案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邢少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邢少林的亲属帮助其退赔了人民币500元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少林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所窃款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邢少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少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少林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帮助其退缴了犯罪所得,本院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07年9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将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徐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更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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