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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艳忠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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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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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西刑初字第4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艳忠,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艳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艳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艳忠于2007年5月28日17时30分许,在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广电部西墙外路边便道上,盗窃被害人董九龙停放于此凤凰牌22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被抓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艳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九龙陈述;证人田庆国、卢连启证言;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直门外大街派出所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艳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艳忠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沈艳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艳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丽文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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