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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张小学盗窃,邓长根、杨三云犯收购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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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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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367号

  原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学,男,1970年8月19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才万,男,1968年6月7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查,男,1979年9月10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富周,男,1974年12月3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小红,男,1986年10月10日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长根,男,1958年8月12日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三云,女,1962年4月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张小学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犯收购赃物罪一案,于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小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查与康小珠(己判刑)在景洪市普文镇秤杆村委会曼坝牙村民小组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92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二人得赃款2852元,李查分得1100元,康小珠分得1752元。赃款已被挥霍。?
  2.2006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与杨老二(在逃)在勐满农场六分场中国联通西双版纳分公司基站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970元)内的铜芯线,由杨老二销赃后,分给邓才万赃款320元。赃款已被挥霍。?
  3.200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查在勐满农场八分场五队公路旁田坝内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59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1020元,邓才万、李查各分得510元。赃款已被挥霍。?
  4.2006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查在勐满农场九分场小学对面的苗圃地内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59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920元,邓才万、李查各分得460元。赃款已被挥霍。?
  5.2007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查在普洱市江城县国营农场十队丫口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97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600元,邓才万、李查各分得300元。赃款已被挥霍。?
  6.200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在景洪市普文农场种猪厂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920元)内的铜芯线,后三人将铜芯线运至大渡岗茶场至普文老公路旁的森林里藏匿。?
  7.2007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在景洪市大渡岗刘国云茶园基地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110元)内的铜芯线,后三人将铜芯线运至大渡岗茶场至普文镇老公路旁的森林里藏匿。?
  8.200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在景洪市大渡岗茶场十八队茶地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920元)内的铜芯线,后三人将l月8日、9日盗得的铜芯线和此次所盗得的铜芯线共九筒,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3300元,邓才万、李查、赵富周各分得1100元。赃款已被挥霍。?
  9.2007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查在景洪市普文镇曼飞龙村委会联合村民小组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92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1720元,邓才万、李查各分得860元。赃款已被挥霍。?
  10.2007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赵富周在勐仑香夹兰种植场二号园基地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92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2000元,邓才万、赵富周各分1000元。赃款已被挥霍。?
  11.200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小红在勐腊县勐满镇“鑫宝”加油站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97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660元,邓才万、李小红各分得330元。赃款已被挥霍。
  12.200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小红在勐腊县勐捧农场二分场七队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92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2100元,邓才万、李小红各分得1050元。赃款已被挥霍。?
  13.2007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查在普洱市江城县整董镇曼滩木材加工厂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40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2100元,邓才万、李查各分得1050元。赃款已被挥霍。?
  14.2007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赵富周在关累镇勐远108橡胶种植场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97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600元,邓才万、赵富周各分得300元。赃款已被挥霍。
  15.2007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赵富周在普洱市江城县国营农场五队姜发荣家茶地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767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2100元,邓才万、赵富周各分得1050元。赃款已被挥霍。?
  16.2007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赵富周在普洱市江城县国营农场七队王红英茶地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59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600元,邓才万、赵富周各分得300元。赃款已被挥霍。?
  17.200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赵富周在勐腊县勐仑镇兴顺橡胶木材加工厂盗窃变压器内的铜芯线,二人在拆卸变压器时被工人发现后逃离现场,该变压器已被损坏。?
  18.2007年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才万、赵富周在“小磨”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项目部路基一队工地盗窃变压器内的铜芯线,二人拆卸了安装变压器的镙帽,将变压器推倒在地上,导致该变压器被损坏。?
  19.2007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小红在勐满镇曼赛囡村委会曼赛囡新寨公路旁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009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刘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2200元,邓才万、李小红各分得1100元。赃款已被挥霍。?
  20.2007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李小红在勐仑镇香夹兰种植一号园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92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二云夫妇,得赃款1700元,邓才万、李小红各分得850元。赃款已被挥霍。
  21.2007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查与杨老二、老白等人(均在逃)在最勐腊县尚勇镇磨龙村委会磨龙小组岩温坎家田坝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2940元)内的部分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3320元,李查分得680元。赃款已挥霍。?
  22.2007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查邀约被告人张小学盗窃变压器,张同意参与。17日凌晨,由张小学在一旁望风,李查、杨老二在景洪市普文农场二队桥头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12920元人民币)内的铜芯线,后李查将所盗铜芯线销售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二云夫妇,得赃款2200元,李查分得850元,张小学分得600元。赃款已被挥霍。?
  23.200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邓才万在勐腊县关累镇中心小学办场苗圃地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97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680元。赃款已被挥霍。?
  24.200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查与杨老二、老白在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曼粉小组旁小磨高速公路20合同段南木窝隧道内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695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得赃款2100元,李查分得700元。赃款已被挥霍。?
  25.200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富周、李小红在勐腊县勐捧镇供销社17公里橡胶基地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6970元)内的铜芯线时,被工人发现,该变压器已被损坏。?
  26.2007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查在景洪市普文镇菠萝山茶厂盗得一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920元)内的铜芯线,后销赃给李龙菊(另处),得赃款1300元。赃款已被挥霍。?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才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富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小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小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以收购赃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长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三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小学上诉提出,2007年2月17日凌晨,李查、杨老二在盗窃变压器时,他因怕触电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睡觉,事后李查给他的600元钱不是参与分赃,而是李查先前欠他的款项,故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上诉人张小学、原审被告人邓才万、李查、李小红、赵富周等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其中,原审被告人邓才万盗窃变压器20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4410元;原审被告人李查盗窃变压器13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70元;原审被告人赵富周盗窃变压器10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9070元;原审被告人李小红盗窃变压器5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9870;上诉人张小学盗窃变压器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920元。此期间,原审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多次向上述各被告人收购所盗变压器内的铜芯线。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07年3月4日,被告人赵富周、李小红二人在勐腊县勐捧镇盗窃变压器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根据二人交待,8日,公安人员在勐腊县勐满镇将被告人邓才万抓获,12日,在勐腊县勐仑镇将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抓获,19日,在景洪市普文镇将被告人李查抓获,根据李查交待,当日在普文镇将被告人张小学抓获。?
  2.报案记录及报案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变压器被盗窃的时间、地点及被盗变压器的型号和价值。?
  3.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李查的供述,证实罪犯康小珠于2007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该判决书上所认定的被告人李查参与盗窃的事实与被告人李查的供述印证。?
  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混同辨认照片,确认每次所盗变压器铜芯线都是出售给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夫妇。?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七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各被告人归案后,分别对所参与的各次盗窃地点予以指认,对所参与的盗窃事实均予供认,供述与本案上述证据印证。?
  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学及原审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原审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张小学盗窃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小学系受原审被告李查的邀约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时负责望风,作用较小,属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张小学提出没有参与盗窃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犯李查供述,在盗窃前,其已明确告之张小学欲前去盗窃变压器,张亦积极参与,盗窃过程中,张小学在一旁望风,事后亦参与分赃600元,张小学归案后所作供述与李查的上述供述相互印证;其辩解所得的600元钱是李查偿还欠款,无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对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邓长根、杨三云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张小学的量刑失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即对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邓长根、杨三云的定罪量刑。?
  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对被告人张小学的定罪量刑。?
  三、上诉人张小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3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姚 永
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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