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5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桂荣,,别名:朱艳梅,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南广场黑水路委151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羁押,7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桂荣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桂荣及其辩护人赵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6月18日17时,被告人朱桂荣在搭乘赵海燕的汽车时,趁赵海燕不备,盗窃赵海燕的人民币800元。
二、2007年7月14日10时,被告人朱桂荣在其打工的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景e秀女子会馆内,趁他人不备,盗窃夹在柜台账本内被害人申香兰的人民币800元。
三、2007年7月14日13时,被告人朱桂荣在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景e秀女子会馆内,趁侯明实做美容时,盗窃侯明实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四、2007年7月15日16时,被告人朱桂荣在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景e秀女子会馆内,趁侯明实做美容时,盗窃侯明实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五、2007年7月21日11时,被告人朱桂荣在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景e秀女子会馆内,趁侯明实做美容时,盗窃侯明实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朱桂荣被民警查获,起获赃款人民币395元(已发还)。现被告人朱桂荣已退缴赃款人民币30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桂荣及其辩护人赵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桂荣的到案经过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侯明实、申香兰、赵海燕的陈述,证人周玉玲、姜影的证言,起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桂荣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桂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桂荣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初犯、积极退缴赃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对被告人朱桂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桂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三千零五元分别发还赵海燕八百元、发还申香兰八百元、发还侯明实一千四百零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玄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