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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荣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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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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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5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桂荣,,别名:朱艳梅,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长春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南广场黑水路委151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羁押,7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桂荣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桂荣及其辩护人赵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6月18日17时,被告人朱桂荣在搭乘赵海燕的汽车时,趁赵海燕不备,盗窃赵海燕的人民币800元。
  二、2007年7月14日10时,被告人朱桂荣在其打工的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景e秀女子会馆内,趁他人不备,盗窃夹在柜台账本内被害人申香兰的人民币800元。
  三、2007年7月14日13时,被告人朱桂荣在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景e秀女子会馆内,趁侯明实做美容时,盗窃侯明实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四、2007年7月15日16时,被告人朱桂荣在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景e秀女子会馆内,趁侯明实做美容时,盗窃侯明实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五、2007年7月21日11时,被告人朱桂荣在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景e秀女子会馆内,趁侯明实做美容时,盗窃侯明实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朱桂荣被民警查获,起获赃款人民币395元(已发还)。现被告人朱桂荣已退缴赃款人民币30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桂荣及其辩护人赵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桂荣的到案经过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侯明实、申香兰、赵海燕的陈述,证人周玉玲、姜影的证言,起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桂荣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桂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桂荣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初犯、积极退缴赃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对被告人朱桂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桂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三千零五元分别发还赵海燕八百元、发还申香兰八百元、发还侯明实一千四百零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玄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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