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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键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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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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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0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键,别名:张岁云,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镇原县,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麻王行政村麻王自然村村民,住该村2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羁押,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成,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键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键及其辩护人张万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日,被告人张键在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炮厂3区6排10号内,盗窃被害人白生平的中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1张,并于当日在石景山区苹果园地铁站对面的华夏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4次盗取卡内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张键与被害人白生平一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键已向本院提交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键及其辩护人张万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张键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白生平的陈述,证人王炜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键能与被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键的辩护人张万成关于张键系初犯、自首、退赔了赃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对被告人张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07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元发还给被害人白生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跃增


二○○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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