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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正洪、刘相、刁科祥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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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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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54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正洪,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江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村。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5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相,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刁科祥,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江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200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被江津市公安局石蟆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正洪、刘相、刁科祥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正洪、刘相、刁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成正洪、刘相、刁科祥和刁文军、“严六块”、“严大”以及一个不知名的驾驶员(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踩点,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十份村上海浦东华河电缆厂,撬开该厂南边角落食堂的窗栅进入厂区,窃得堆放在生产车间的紫铜丝1000余斤(价值人民币30500余元)。销赃后,被告人成正洪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相、刁科祥各分得赃款3000元,现赃款均已挥霍,赃物无法追回。
  被告人刘相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正洪、刘相、刁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上海浦东华河电渡厂负责人梁瑞训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图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立功及前科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正洪、刘相、刁科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刁科祥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相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正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刁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成正洪的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9日止;被告人刘相的刑期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10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刁科祥的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  夏云卓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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