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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珍犯盗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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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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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德珍,女,生于1981912,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白石乡复兴村6组。200883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珍犯盗窃罪,于20088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82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德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731日晚,被害人何其朝打电话约网友即被告人张德珍见面。之后,何其朝借被告人张德珍醉酒之机,将其带到黔龙小宾馆开房,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德珍趁何其朝洗澡之机逃跑,并将何其朝放在自己包包旁边的价值1300余元的诺基亚N91手机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抓获经过、黔江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德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且所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德珍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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