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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灿阳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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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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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汝州市临汝镇临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合军,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人张灿阳,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汝州市临汝镇北李庄村二号院2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7日被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5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灿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汝检刑附民诉[2009]03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要求被告人张灿阳赔偿被害单位汝州市临汝镇临东村委会经济损失8555元,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丁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灿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2007年6月7日晚,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张龙乾、朱自强(均已判刑)、赵会占、田志涛、李留学(均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扳手、卡钳、压剪等工具到汝阳县城东张X良沙场,将该沙场安装在路边的一台价值9720元变压器推倒地上,放掉绝缘油后,将铜芯盗走。又将张X良活动房门撬开,盗走电机二台价值700元、潜水泵二台价值1040元、2.5平米电缆线40米价值160元。后将铜线卖掉,赃款分获。
2007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张龙乾、朱自强、赵会占、李留学预谋后,携带扳手、卡钳、撬棍等工具到汝阳县小店镇打井队院内,撬开变压器房门将一台价值27650元的变压器推倒地上,将绝缘油放掉,正盗铜芯时被人发现,被告人及同伙人翻墙逃跑。
2007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张龙乾、王法坡(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扳手、卡钳等工具到汝州市临汝镇临东村商业街,将商业街南口的一台价值13090元的变压器推倒在地上,将绝缘油放掉,正盗铜芯时被发现,四人逃离现场。
2007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杨志斌预谋后,到汝州市临汝镇粮食仓库院内将一台价值6400元的变压器推倒地上,放掉绝缘油后,将铜芯盗走。销赃后赃款分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灿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灿阳的供述,同案犯马营正、张龙乾、朱自强、杨志斌的供述,被害人马X、张X良、袁X太、武X峰、姬X德、闫X勋、谢X学的陈述,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照片,鉴定结论,(2008)汝刑初字第188号刑事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张龙乾、任俊峰携带压剪、断线钳等工具,到本市临汝镇坡池村南,盗割100对通信电缆100米,价值1158元。后将铜线卖掉赃款分获。
2007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张龙乾携带压剪、断线钳等工具,到本市临汝镇东马庄村南,盗割100对通信电缆100米,价值1295元。后将铜线卖掉赃款分获。
2007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赵会占、马营正、张龙乾、朱自强携带压剪、断线钳等工具,到本市临汝镇白土泉村小学院墙外,盗割200对通信电缆90米,价值3494.7元。后将铜线卖掉赃款分获。
2007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张龙乾、任俊峰携带压剪、断线钳等工具,到本市临汝镇虎掌洼村北移动发射塔旁边,盗割50对、30对通信电缆各150米,价值1894.5元。后将铜线卖掉赃款分获。
2007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张龙乾、朱自强携带压剪、断线钳等工具,到本市临汝镇临西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10米,价值2847.9元。后将铜线卖掉赃款分获。
2007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张龙乾、朱自强携带压剪、断线钳等工具,到本市临汝镇关庙村,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00米,价值2416元。后将铜线卖掉赃款分获。
2007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灿阳伙同马营正携带压剪、断线钳等工具,到本市临汝镇庙水寺村西,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00米,价值2416元。后将铜线卖掉赃款分获。
另查明,被告人毁坏的电力设备中,位于汝州市临汝镇商业街南的变压器及临汝镇粮食仓库内的变压器为汝州市临汝镇临东村委会所有,两台变压器经济损失分别为3130元、54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灿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灿阳的供述,同案犯马营正、张龙乾、朱自强、杨志斌的供述,被害人董X祥、乔X杰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鉴定结论,汝州市电业局临汝镇供电所证明,(2008)汝刑初字第188号刑事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灿阳为盗取变压器铜芯,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灿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灿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认罪,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汝州市临汝镇临东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灿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灿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张灿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单位汝州市临汝镇临东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共计8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占 伟
审 判 员 陈 相 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晓 辉
二 O O 九 年 九 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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